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骑车摔伤状告施工单位 缺乏关联证据诉请被驳
作者: 简永根    发布时间: 2008-06-03 10:41:27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骑车回家途中意外摔伤,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6月2日,原告傅某对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关联性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2007年10月22日晚,傅某骑车回家,路过一村中正在施工的房屋前十余米时,不小心连人带车掉入一坑内,当场昏死过去。醒来后,傅某发现全身多处出血,便打电话叫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87元。事隔5个月,傅某以路坑是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所致,且坑旁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记,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62元。

    在法庭上,傅某对主张的事实仅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医疗证明、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份及施工现场照片一张,并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辨称,傅某所称的事实不属实,其施工路上没有坑,且其工地一直有人在干活,傅某摔倒时应向其施工人员求救才符合情理。傅某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摔伤事实与其有关,现场照片反映施工路面很平,没有大坑,而证人系傅某的亲戚,其证言不应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傅某对其主张的事实,仅有证人的证言,且该证人与原告傅某有利害关系,其余证据又不能证明其摔伤事实与被告新余市天工水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具有关联性,故其诉请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玩耍中8龄童碰伤9龄童 法院判决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儿子修房遭电击身亡 电力公司被判担责70%
·浴室里不慎摔倒受伤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废弃站牌架"撞断"四颗牙 路人自身未注意担主责
·疲劳驾驶致乘客受伤 车主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将车租给无照者致人受伤 租车公司老板也担责
·5岁男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幼儿园被判担责赔偿 ·修理工无证驾车致伤行人 伤者获赔4.6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一公司赔精神损失万元 ·健康减肥体重未减患肾炎 绝食索赔未果法院维权
租售“盗版”光盘万余张 五名摊贩锒铛入狱
婴儿离奇失踪之谜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