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法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有感于用法规对追堵小贩说“不”
作者: 殷国安    发布时间: 2008-06-05 14:38:50

AD IN PAGE
    近日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对待小商小贩不应是一味地围追堵截,而应给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见6月4日《新京报》)城管追堵小贩,这在我国各城市可以说是特别的一景。城管一到,小贩赶快收拾家伙,落荒而逃;而城管立即把守道口,围追堵截,终于把小贩的经营工具和物品扣押,于是互相揪扭、哭闹。而奇怪的是,那越来越多的围观者却大多对小贩表示同情。现在,浙江要禁止城管追堵小贩了,这是顺应民心的举措。

  多数公众为什么不赞成城管追堵小贩?首先是因为他们同情小贩。我们坚持民生如天,老百姓的饭碗比什么市容整洁要重要得多。谁愿意到大街上摆摊设点?谁愿意和城管搞猫鼠游戏?天天玩这样的“游击战”,有什么幸福可言?都是生活逼出来的。如果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如果不是企业破产和失去土地,他们会沦落到如此地步?他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怎么忍心去没收他们的财产?如果不准他们摆摊设点,理应先为他们安排一个有中等收入的岗位;如果不准他们占道经营,请先提供一个能够进得起的经营场所。这些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不应追堵小贩。

  如果小贩就是不听安排,就是影响市容,我们也不赞同追堵小贩。因为一追堵,就可能激化矛盾,就会出事故,甚至出人命。而不追堵,最多是小贩逃跑了,这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认为:“追堵小贩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而且更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施政纲领,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前不久,深圳福田区城管和公安组成行动组对一处乱摆摊点进行彻底查处。执法过程中,一名中年女贩采取脱衣、跳楼、撞车等自残方式进行对抗,执法行动最后无奈收场。我对执法者这种忍耐表示认同。城管整治小贩,别要求“战无不胜”,当矛盾尖锐时,城管应该主动退让,“无奈收场”。输给人民群众,政府不算丢脸。从法律上禁止城管追堵小贩,其意义就在于此。

  当然,彻底解决城管和小贩之间的矛盾,最终的出路在于,推进社会公平,让全体小贩都能安居乐业。这当然不是靠城管文明执法所能解决的事。



来源: 大河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北京一城管队长滥用职权被判刑 ·为何总是让群众去“换位思考”
·城管变身公务员 换个“马甲”管用吗 ·法学家“下嫁”城管,“妾身未明”?
·看今日航天英雄 想当年的好城管 ·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再审:四名被告人再次翻供
·开除跷腿聊天城管为何无人喝彩 ·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不幸主角为何迅速被遗忘
·美女能让“城管”改头换面吗 ·城管拳击小贩致死 重庆开展市政执法专项督察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