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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暴动越狱案宣判 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 李琼    发布时间: 2008-06-07 10:26:15




资料图:当地发出的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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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震惊社会的江西兴国“10·30”暴动越狱案6月6日在兴国宣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危先坤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四年零八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刘和群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零六个月零二十天,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被告人危先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九号监室。同年10月8日,危先坤贩卖毒品案由兴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被告人危先坤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重刑,遂产生越狱脱逃的念头。2007年10月17日,危先坤接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书后,情绪更加不稳定,并找到同监室的马志强(另案处理)商议越狱脱逃一事,马志强亦表示同意,又找到张燕生(另案处理)和因盗窃罪被判刑而羁押在九号监室的被告人刘和群进行商议。危先坤首先提出扭开二楼巡逻岗亭的天窗钢筋逃出去,后演示失败,又提出捆绑看守民警抢得钥匙开门逃出去,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危先坤将该方法一一告知九号监室的其他在押人犯,并对越狱逃跑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和分工,对犯罪工具、捆绑对象、脱逃时机和逃跑路线进行了精心准备和选择。

    2007年10月29日晚,按照事先制定的脱逃计划,九号监室故意不完成生产任务,当日晚23时30分许收监时,该监室被安排加班。加班至次日l时30分许,看守所民警刘唐湖和外劳人员赖昌文到九号监室收监,同监室李剑(另案处理)装病将刘唐湖和赖昌文引进九号监室,被告人危先坤锁住赖昌文喉咙并将其放倒在地,被告人刘和群伙同刘汉洪(另案处理)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赖昌文嘴巴封住,并用绳子将其手脚捆绑,监室的其余5人用同样的方式控制住刘唐湖,随后马志强从刘唐湖身上抢走钥匙,由危先坤打开监区大门,九号监室的8名在押人犯集体翻围墙从兴国县看守所脱逃。经法医鉴定,刘唐湖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007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危先坤在兴国县龙口镇丰溪村寨背组附近的河边被抓获归案;同日下午,被告人刘和群在兴国县埠头乡廖溪桥头草丛中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危先坤、刘和群在被羁押期间,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逃离羁押场所,其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在暴动越狱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危先坤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和群为主犯。被告人危先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危先坤、刘和群因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本罪,应二罪并罚。被告人危先坤、刘和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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