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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庭应诉,更要自觉履行
作者: 刘金平    发布时间: 2008-06-11 11: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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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出台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规定: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月10日《人民法院报》)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目的在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行政管理的核心是利益调整。面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视角差异的客观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感受往往大相径庭。许多行政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缺乏必要的沟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和行政相对人平起平坐对簿公堂,虽然不是沟通的最佳方式,毕竟也是纠纷乍起时的一种亡羊补牢。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双方最容易达成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另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在行政领域的体现,是现代行政的首要之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一种鞭策,可以促使行政首长去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实体法。法庭上的质证辩论,更是学法用法最鲜活的课堂。对于提高行政首长的法律素养,进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极有裨益。

    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比,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更切近的现实意义和更高的价值。

    首先,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对尊法崇法的法治理念的肯认。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形同虚设。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延伸。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并不是说法院比行政机关地位更尊崇,而是权力监督制约等法治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实现。

    其次,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也是行政权威得以确立的前提。权威的确立,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尊重、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是权威得以确立的前提,否则权威就会沦落成跋扈。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对涉诉双方都具有拘束力。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违法,情节严重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这些规则,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遗憾的是,受体制、机制、文化、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的自觉性亟待提高。某些行政机关输了官司就耍赖使横,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行政权威。

    再次,自觉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践价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固然有其独立的价值,但促使行政纠纷圆满解决应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目的之一。行政纠纷能否得到圆满解决、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最关键的还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执行到位。极而言之,如果行政机关并不把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当回事,那样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堕落成作秀,不惟无益,甚至贻害无穷。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2004年我国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作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重庆市渝北区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于推进基层政府的法治建设,也格外值得期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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