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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贩“找空间”的法律最有生命力
作者: 刘金平    发布时间: 2008-06-13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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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应该给小商小贩提供适当的空间。设区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6月10日《人民日报》)

    为小贩“找空间”体现了务实的立法理念。务实就是要直面客观现实,随俗而化与时俱进。务实是法律必备的品质。法律必须合乎时宜,尊重、顺应现实的社会生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霍姆斯看来,“经验”就是社会生活的同义词。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不少地方出台的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治理城市里乱摆乱占的小商小贩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越来越大,商业设施无法延伸到每一个点,小商小贩的存在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需求决定一切。打击再严厉,也无法禁绝,只是增加了更多的暴力事件。与其禁而不绝,不如承认其合法地位,因势利导加强管理。

    为小贩“找空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考虑人情,尊重人权,体现人性,关心人的需要。法律不是无情物,体现了对人类福祉的深切关怀。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证明,法律越是以人为本,越让人出自内心的敬畏,因为以人为本的法律,内在的包含着对人的终极关怀。小商小贩虽然是造成城市脏乱杂的重要原因,但治理城市的脏乱杂,却不是一个“禁”字能奏效的。因为这些小商小贩大多是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来城市谋生的农民,他们大多既无特别的谋生技能,也没有开店租铺的经济实力。做小商小贩只是他们谋生能够采取的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方式。一味禁止,至少剥夺了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谋生的权利。为了满足城市美观整洁的需要,牺牲一部分谋生的权利,这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浙江通过地方立法为小商小贩指定临时经营场所,是对小商小贩生存权的尊重。

    事实上,那种试图彻底消灭城市中游走的小商小贩的城市管理立法,并未取得应有的立法效果。除了屡屡见诸报端的因城市管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外,即使是打击最严厉的城市,在大街小巷游走的小商小贩也是一个客观的真实存在。

    或许,为小商小贩指定临时经营场所可能会带来卫生、税收、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不应该成为禁止小商小贩存在的理由。只要加强管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以解决。事实上,这些问题的很大程度是城市管理过程中对小商小贩一味取缔打压疏于管理引导的苦果。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是社会转型期的显著特点。而和谐秩序的形成首先取决于多元化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调和。浙江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启示:务实、以人为本的立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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