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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作者: 冉小毅    发布时间: 2008-06-13 1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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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体现人们对于价值的一种追求和实现的思维方式及逻辑推理方式,而法律文化则指人们对“法的精神”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实现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方式,并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一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观念和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机构为主体的法律设施和由以上各项所构成的法律运行环境等内容”,[1]毫无疑问,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体现的是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在国家体制中的运作模式和法官作为法律人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法的精神”的传承。

  对于文化而言,继承性是它最基本的特性,我国虽有几千年文化传统,但对于法院文化的继承,却基本是空白。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民众对法院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混为一谈以及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的合而为一的这种传统意识,使的我国现代意义法院文化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笔者认为,应以健全法官人格和培养法官终身学习的习惯为途径,建设发展法院文化。

    一、健全法官人格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

  法官人格是指法官在工作、生活中所应体现的形象和思维。健全建立法官人格,是发展法律文化的主要部分,是建设法院文化的关键。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作为法律文化的直接传播者,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他的言行影响着民众对法律实施、对法院公正的预见度,法官每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是对当事人一次次深刻的普法活动,法官司法活动不但影响着法律的实施程度,而且,还影响着当事人对法律、对法院的认识,影响着法院文化的建设和法律文化的发展。笔者认为,法官人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官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有大局意识,积极认真的学习党和国家的政治理论、大政方针,深切体会“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深切体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精髓,时刻把握国家政策的本质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应用,作到国家政治和“法的精神”的兼容。这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符合“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彻底理解司法正义和社会公信力的内涵,把握“法的精神”之深刻内涵,追求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处理好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神圣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法的精神”为核心,建立起对法的信仰,不断的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时俱进,寻找法在实践变化中的规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法官必须形成超然的品质,应该说一旦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有为社会责任,为“法的精神”追随一生的勇气和决心。作为一名“法的精神”的信仰者,在工作时间内外都必须保持一种信仰者的姿态,在社交中保持一定的孤立,与其他社会阶层以及一些场合保持一定的距离,为了社会责任和“法的精神”,有所取舍,耐的住寂寞,保持一份执着。用一颗平常心去面对周围的一切物质的诱惑,在生活中洁身自好,善待一切。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内容建立并健全法官的独立人格,是现代意义法院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二、法官终身学习之习惯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方法

  受各种因素制约,文化的发展、变迁总是被动的、不情愿的,由于法律文化在国家、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其发展、变迁总是滞后的。现实正义与人们的期望正义之间总存在着差距,这个差距深深的影响着人们对于法院实现正义的期望值,而造成这个差距的因素,来源与法律文化对民众的影响,民众对法律作用的判断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决定着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法官对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法院文化的建设。我们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时期,法院建设将处于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中,法官自身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已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分工的更进一步细化,法律的内容将日益细化,司法的理念将日益发展提高,对法官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如果说建立学习型法院是现代意义法院文化永葆生命之树常青的源泉。那么,法官学习的主动性就是建设现代意义法院文化的最终动力,所以,现代意义法院文化的建设必然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终身学习的人生态度。

  总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决定力量,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的提高和培养促进着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而法院文化建设直接推动着现代意义法律文化的发展,促进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注释:[1]刘纯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审视》,引自光明日报2000年04月11日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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