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受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2006)十执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进行了送达,长城公司与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执行标的达10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付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房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六个乡镇社累计共欠长城公司借款本息2497.51万余元(原农行贷款债权剥离形成),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与房县供销社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房县供销合作社分两次偿还长城公司158万元,长城公司与六个乡镇供销的债权债务消灭。协议签订后,房县供销社支付54万元,下欠104万元未按约定支付而引起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十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供销社偿还长城公司债款10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房县法院执行。为了使判决得以执行,长城公司的权利能够实现,房县法院院长王天航同志非常重视,亲自参与执行,先后七次向县委、县人大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但仍有90余万元无法执行。虽然房县供销社尚有一栋办公楼、一辆轿车,但该社作为一个行业管理部门、由于历史的原因,债务包袱大,离退休人员多,职工安置矛盾突出,若执行上述财产,很有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为此,院长王天航三下到武汉与长城公司进行沟通,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在一起协商,促成和解,功夫不负有心人,长城公司终于理解了法院执行力度和该案的执行难处以及法院的良苦用心。
为此,房县法院向中院建议此案终结执行,中院采纳了建议,并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书。至此,该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双赢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