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拒还剩余的欠款,余某竟然将先前的收条进行了篡改。日前,福建沙县人民法院对余某处以1000元罚款。 李某与余某因合伙开设摩托车修理店而产生债务纠纷,经沙县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余某未完全依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该院执行局王汉生法官立即投入到该案的执行工作中,找来双方当事人分别询问了具体情况。申请人李某承认被执行人余某曾两次还款,并立下收据两张,其中一张收条属实,但另一张收条已被篡改,将“还款100元”改为“还款7100元”。而被执行人余某却一口咬定款项已全部还清。
执行法官依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陈述,把问题的焦点锁定在那张“7100元”的收条上。“我已经全部偿还了李某所有的欠款了。”被执行人余某一边辩解一边理直气壮地将两张有收款人李某签名的收条递到执行人员王汉生法官面前。
在收据的真实性尚未确定之前,执行人员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给他们讲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案子已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在法律面前容不下一点虚假,一旦弄虚作假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经执行法官的劝说教育后的第二日,被执行人余某即主动将执行案款如数送到执行法官手中,承认是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私自将收条篡改,逃避债务,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能得到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执行法官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认定被执行人余某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妨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并对余某处以1000元罚款。这场私改收条逃避债务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受到了申请人的好评,同时也给赖债者很好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