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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生纠纷 顺昌法官耐心为24位职工解心结
作者: 雷志良 朱志荣 庄成裕    发布时间: 2008-06-19 1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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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一起集资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成功调解了双方当事人持续五年的纠纷,该案24位原告派代表特意送来锦旗,上面写着:“执法公正,为民解忧”。

    2002年9月,顺昌某建筑公司的24户职工采用集资方式建设一座自住楼房,实行内部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承建人,同为该公司的一职工中标。集资户们推举5户代表负责集资房建设。2003年夏,房子竣工后投入使用。但是,在楼房建设当中,集资户与承建人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未考虑周全,也未作出约定,最后在工程决算时双方对应付工程款产生争议。起初,集资户们认为,5名代表未将帐目移交清楚,多付的工程款项被代表占用,曾起诉过5位代表。但几位代表也有苦难言,他们也是损失方。由于纠纷长期未得到解决,集资户还因此多次上访。

    2008年4月,集资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该案的民二庭庭长庄成裕在认真查阅了诉讼卷宗后,发现该案诉讼主体有误,于是动员原告变更被告,同时追加尚未起诉的其余集资户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集资户转而起诉承建人,要求退还多收的工程款。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为同一公司员工,如果简单判决结案,不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庄成裕决定致力于调解双方的矛盾。

    要顺利调解双方矛盾,取得当事人信任是关键的第一步。承办法官在约当事人到庭调解时,热情接待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倾听其陈述。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着手。即,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原告委托了福建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造价评估,对于评估意见书中的内容,双方产生了误读。这时,造价咨询公司的解释最具说服力。于是,承办法官邀请了该造价咨询公司的评估员到庭,要求评估员对于评估意见书中双方不理解之处进行详尽解释,并让双方自由地向评估员提问,消除了双方的误解。另外,由于当时双方在签订建设合同之时,并未对个人所得税的承担者进行约定,税务部门征收该项税费时集资建房户代垫了该款项,但由谁来承担双方则产生巨大分歧。法院为此及时向当地地税局进行咨询,地税部门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在地税部门的答复面前,双方停止了争议。多年的纠纷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承建人同意将多收的2万余元工程款退还给集资户。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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