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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慢性重度苯中毒 温州市潘桥金二皮鞋厂被罚10万
作者:林繁    发布时间:2008-06-20 1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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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汪美珠系浙江省温州市潘桥金二皮鞋厂(以下简称金二鞋厂)的车间工人,在厂里从事理鞋多年,因为长期接触含苯的强挥发性胶水粘合剂等同类危害物质,在2007年6月18日被浙江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强制程序,对金二鞋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被区卫生局责令停产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金二鞋厂从事皮鞋制造已有十年,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全力406胶水、全力146胶水、汽油等有害物质,但一直未向瓯海区卫生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经卫生局查明,工厂未给车间工人提供可佩戴的防护用品,也没有在车间里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据车间工人说,他们进工厂以来也没有进行过职业健康体检。工人汪美珠就是因为长期在在喷光车间从事理鞋工作,理鞋时高频使用汽油和洗洁精,在体检时已是慢性重度苯中毒。

    对金二鞋厂的的违法行为,瓯海区卫生局于2007年10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厂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但由于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瓯海区卫生局因此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汪美珠所患的慢性重度苯中毒系其长期从事理鞋接触含苯胶水所致,证据充分,适用《职业病防治法》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对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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