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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一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罚款10万
作者:
陈军波 谢代峰
发布时间:
2008-06-24 16: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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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的一家保险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门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顺利执结。这是该院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首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荆门某保险公司和另一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分别赔偿李某、张某近1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天门法院于4月13日前,分别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而该保险公司既未按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在法院多次执行下仍以多种理由拖延。 天门法院查明其在银行有存款,完全有履行能力后,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保险公司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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