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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粗暴干扰舆论监督的官员咋办
作者: 徐林林    发布时间: 2008-06-26 0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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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中国新闻网6月23日:《中共要求官员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听取民众呼声》)

    中央这个工作规划,不仅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大举措,而且对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政治民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在“报喜不报忧”的官场恶习持续至今的语境中,要官员们都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只怕不那么容易。一纸“规划”或许不足以让某些为官之人对舆论监督产生必要的敬畏,当然更休言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了。因此,如果不辅以相应的惩戒制度,“规划”的精神恐难真正落到实处。

    比如,对已落马的贪官---湖南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那样的“新闻灭火队长”,哪怕他既不贪财也不好色,也应该进行严厉的行政问责才行。(2008年第1期《检察风云》:《“三不准”宣传部长樊甲生》)否则,地方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只会有恃无恐,愈演愈烈。

    又比如,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派遣公安干警进京拘捕女记者的西丰“县官”,仅仅一撤了之,而不进行司法问责,显然难以彰显舆论监督的震慑力。

    所以我认为,在新闻法目前不太可能出台的前提下,似有必要修订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员处分条例,增加相应的惩戒性条款,对那些颠倒黑白,欺上瞒下,粗暴干扰舆论监督的党员领导干部,均以违反党纪、政纪论处;对其中因封杀舆论监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则理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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