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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进法官司法能力建设
作者: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晓春    发布时间: 2008-06-26 14: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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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强调,“要真正把好政治方向、抓好执法为民、守好公正底线、带好法官队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是矛盾最终裁决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促进发展的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并最终影响法院能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问题。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切实带好一支法官队伍。

  一提高法官把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一是政治鉴别能力。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渗透,企图达到“西化”目的,而我国司法制度在完善健全和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又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这就要求法官具备高度鉴别先进文明成果的能力。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方面”的要求,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找准自身位置,保证社会主义司法的性质和方向。二是大局把握能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也只有具备和发挥出这种能力,审判活动才会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脱离了社会大背景的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背离了司法的服务职能。三是促进发展的能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虽然不是发展经济的一线部门,但是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基层法官要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找准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妥善审理、调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纷争,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审判活动的价值最大化。

  二提高法官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一方平安的能力。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不仅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落实到每一位基层法官的身上,就是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审判工作中,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本领。二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疏导能力。基层法官每天面临大量的民事纠纷,而调处各种社会矛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力,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矛盾的法律关系,又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对各种法律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情绪,彻底化解矛盾。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通过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最终达到案了、事了、矛盾了的目的。三是复杂局面的处理能力。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风头浪尖,作为基层法官,随时会面对各种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问题,特别是团体诉讼、群体性事件等纠纷。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法院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

  三提高法官精通法律、准确适用的能力。一是职业技能的熟练掌握能力。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这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从当前基层法院任务和人员素质状况来看,基层法官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司法理念、意识、信仰和对现行法律较强的熟悉和理解水平,同时,要能够熟练运用一些审判和执行技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达到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的。二是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充分的说理,使胜诉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败诉当事人输得心服口服。三是法律的准确适用能力。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关键。在基层,诸如“从快、从重、从严”等阶段性的政治运动式法治口号太多、太浓,或多或少影响了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当然,我们要求准确适用法律,并不是要求每个法官都成为死记硬背法律法条的教条式法官,而是能够在不脱离法的属性的情况下,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

  四提高法官改革创新、促进法治的能力。一是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从当前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司法理念正在从传统型司法理念向现代型司法理念转变,以此为基础,进而推动法官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与物质保障制度的实践创新。一系列事实表明,对各项司法改革最好的诠释应当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基层法官身处司法工作第一线,又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主力军,在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同时,应当具有法律信仰、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效益化、权利平等化等现代司法理念,这样才能用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二是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当代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里所说的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法律规定,不是创新法律内容,而是在工作体制和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效果上的创新,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在符合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地发展。只有法官具备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法院工作才有活力,法院发展才有后劲。三是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明显存在滞后和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具备对现行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顾社会均衡原则,只会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缺乏用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那么,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无所适从或者偏激裁判等问题,司法的社会价值就不会得到完美的体现,司法保障也难以实现。

  五提高法官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甘于寂寞的能力。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举止言行的要求和标准比一般公众更为严格,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二是自我激励的能力。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各种利益争执起诉到法院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将法院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那么,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三是拒腐防变的能力。法官由于手中具有审判权和执行权,“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做到耐得住清苦,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更加注重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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