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几经周折,通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终于力促被执行人达州市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达钢铁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变压器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执行人按现有市场价格,比合同价多支付5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使这一起长大三年的执行积案得以圆满执结。 2004年5月19日,航达钢铁公司与东方变压器公司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定作合同,约定由东方变压器公司为其定作一台价值75万元的电力变压器,并约定该台变压器的所有权自定作价款付清时转移。但航达钢铁公司在收货后只给付了41万元的价款。在多次催收未果后,2005年1月,东方变压器公司起诉航达钢铁公司,要求其将定作的变压器退回否则按起诉时的市场价值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生效后,航达钢铁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5年8月,东方变压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次请求不退回变压器,要求协商解决变压器的赔偿金。由于变压器的市场价格成倍增长,申请执行人损失惨重,双方对赔偿金数额协商未果。2005年12月,航达钢铁公司在付款24万元后停产,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该公司都只有“铁将军”把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再也联系不上,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2008年初,富顺法院执行人员四上达州,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了解到航达钢铁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都发生了变更,于是与该公司的新股东们取得了联系。面对法院的执行人员,他们拿出了与原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称对该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来的股东负责,与他们无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而原来的几位股东在拿到转让金后早已逃之夭夭。执行法官们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结合相关法律手段,给新股东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他们明白了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新公司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老股东追偿,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航达钢铁公司除原已支付的65万元货款外再赔偿东方变压器公司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