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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代言虚假的演艺明星逍遥法外
作者: 高福生    发布时间: 2008-07-03 10:08:51


知名主持人李彬因主持排油素广告吹牛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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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电视上频繁上演的排油素、十八掌热磁带和全息自灸贴3个电视购物广告因涉嫌违法违规,中国广告协会昨天上午首次予以公开点评,并向11家播放这些广告的卫视台发出劝诫通知,要求停播、修改。其中,“排油素”广告是由知名主持人李彬主持的一场“排油大纪实”节目,邀请号称中国第一美腿皇后的杨希小姐现身说法迅速减肥68斤的经历。(7月2日《新京报》)

    对演艺明星代言,本来是用不着说三道四的。但少数演艺明星不自重,有奶便是娘,在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都一概乐意出演“主角”,代言“形象”,不仅为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用绝对化的语言进行表述,甚至“现身说法”,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销”,以增强虚假产品的“可信度”。

    在“排油素”广告中,李彬与名模杨希一唱一和。杨希自称用“排油素”一个月后,凸起的肚子明显缩小了,就连胳膊、腿上的肉也能感觉到在一天天变薄;三个月后,生孩子长的肉全都排掉了,皮肤也不再油腻腻,变得光滑细嫩。李彬假装当场质疑杨希“4 个月减掉68 斤”的说法,并让杨希公开服“排油素”前的“臃肿”,然后承认“排油素”真的很神奇。

    众所周知,女人产前体重增加、产后体重下降都很正常,用产妇生产前后的体重变化来体现一个减肥产品的效果,根本不能说明问题。作为知名主持人李彬和名模杨希,对这一大众化的基本常识,并非全然不知。若非眼里只有钱,会相信“4个月减掉68 斤”的“神话”吗?因此我们可以说,李彬与杨希完全是在故意代言虚假广告。

    演艺明星们如此热衷为虚假产品“代言”,除了有关部门唯利是图、监管缺位外,与“法外开恩”也不无关系。虽然《广告法》对此有一些规范性条款,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演艺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演艺明星们并不需要担负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降低了公信度、美誉度而已。正是法律上的“真空”和“盲点”,使得参与违法广告的演艺明星长期逍遥法外,悠哉乐哉。

    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明星们代言广告出了问题,饭碗就难保;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先例;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窃以为,演艺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那种随意代言、助纣为虐的演艺明星广告还会继续粉墨登场。只有让法律这把尚方宝剑随时在演艺明星面前晃动,让他们在作虚假广告的“帮凶”时不再“逍遥法外”,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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