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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是个好制度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8-07-08 14: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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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其清正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在人民法院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7月3日《人民法院报》)

    权力是一种资源,且天然具有扩张和自利的特性。因此,权力天然需要规制。没有规制的权力,就像脱缰的野马,溃堤的洪水,必然堕落为野蛮和暴政。这被现实生活中无数鲜活的事例所证明。

    如何规制权力?是艺术,更是学问。在我国,“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久为人诟病。权力规制机制的缺漏和软弱,也酿成了苦果。吴振汉、田凤岐、周文轩等一批位高权重的法院干部的落马,给我们的队伍建设、权力规制敲响了警钟。

    出台《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将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巡视制度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协管法院干部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巡视制度有利于推动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巡视组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千里眼、顺风耳。这种自上而下的巡视,能有效解决“管得着的看不到”的问题,扫除上级监督的盲区。巡视的本意是巡查探访,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下级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廉政表现,将一些领导干部违纪伤廉行为消除于未萌。由重事后惩罚转变为重事先防范,关口的前移,体现了对干部的关怀。

    另一方面,巡视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司法管理水平。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由于巡视组的组成人员大多属于业内人士,且经过严格的挑选。他们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司法管理经验,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下级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虽然,巡视组的组成人员未必比接受巡视的下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定高明,但这种来自圈内人士的监督和指导,一般说来,比一般的外部监督更有针对性。在推进下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设方面,更有价值。

    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方式,属于新事物。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审级独立的特点,也给人民法院内部的巡视工作带来了考验。确保巡视工作的切实有效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权利的实现,防止巡视干扰下级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工作,需要我们格外关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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