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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 旅客挑战"12点退房"案一审被驳
作者: 宣武法宣    发布时间: 2008-07-08 15: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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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自王聪起诉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酒店12点结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今天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下午4时,原告入住被告处。原告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在交纳了300元定金后,原告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被告在大厅悬挂的《今日房价表》上提示有“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摆放的《会员卡优惠政策》中提示说明“会员卡享受迟延一小时退房”等优惠条件。原告认为办理会员卡不合算,所以未办理会员卡。同年3月18日下午2时,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因原告延时交房,被告加收半日房费7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录相、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其中包括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本案原告入住被告处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的《宾客住房单》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在交纳了300元定金后,原告又在有红色字迹提示“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的《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原告的行为属于对被告要约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被告收取了有原告签字的《宾客住房单》和《预收定金》票据后,双方合同订立形式已经完成,该合同已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

    因此,原告应当在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原告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二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收取原告一天半房费不合理,要求退还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等费用6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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