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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保安杀人赔偿案终审有果:死者家属获赔51万
作者: 李军    发布时间: 2008-07-09 13: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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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死者家属状告被告人王恒、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系未成年人)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514354.5元,淮南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位于银科大厦,银达物业公司系大厦物业服务单位。淮南保安公司依其与百度公司之约为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王某系保安公司派遣至百度公司工作的保安员。临时加班没能回家的百度公司员工王某某于2006年2月18日凌晨,在百度公司办公室内被被告人王某杀害,王某已被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7年8月,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淮南保安公司、银达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在位于银科大厦内的工作地点被害,该大厦为商用写字楼,属独立的封闭办公场所。对于外来人员的侵入,该办公地点的保安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百度公司承租银科大厦的部分楼层用于办公,且自行聘有保安公司,非经容许,外人不得入内,故银达物业公司对于百度公司的办公区仅负有防范外来人员进入的保安义务。百度公司所聘用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属内部人员,进入百度公司的办公区属正常进入,其要求银达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王某犯罪时身份为淮南保安公司保安,时间为其工作时间段内,侵犯对象为保安服务对象,其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与其所具有的职业身份及具有的通行权利有直接关系,而其职业身份的取得及职务权利的便利均来自于保安公司。淮南保安公司对保安的选派及监管,负有管理责任。故王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与其职务身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刑事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但民事责任则应由淮南保安公司及王某连带承担。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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