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中国知产文书网 会员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党建工作
地方联播
执行视窗
法院公告
法律实务
专题报道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论坛/博客
网上调查
电子杂志
时 评
视 频
图 片
民 生
投稿信箱 欢迎加入中国法院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公告 各地民意沟通信箱
  现在位置:立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江苏将出台全国首部考核政府依法行政相关规章
作者: 黄庆畅    发布时间: 2008-07-14 10:25:21

AD IN PAGE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将于近期出台。这是记者日前在该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座谈会上得到的消息。据了解,这个考核办法将有两大亮点:一是首次将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依法行政考核,二是首次将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纳入政绩考核。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说,《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成稿后已多次在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目前正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完成相应程序,早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专门就依法行政考核制定文件的省市并不多,用省政府规章对依法行政考核进行规范,在我国尚属首次。有专家认为,这体现了江苏对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折射了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对考核机关、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及其应用等做了规定。

    将依法行政纳入政绩考核,特别是明确将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纳入政绩考核,是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一个亮点,这在全国也是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据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点得到了广泛认可和赞同。

    “依法行政就是政绩”,有专家认为,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所传达出的信号,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据了解,虽然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可基本上是就依法行政考依法行政,同时有的地方政绩考核还是唯GDP论英雄,导致行政与法治“两张皮”的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

    依法行政占政绩考核的比例是多少?孙如林回答说,这一问题还待研究细化。同时他表示,与考核办法相配套,还将出台分别适用于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的两个实施细则,建立详细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对此,专家建议,最好对依法行政所占政绩考核比例进行硬性规定,以防止因有的地方在执行中把分值定得过低,导致难以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还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同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龙大海,你不必向全市人民道歉 ·近5年依法行政情况开查 所有内容量化摸底
·“作茧自缚”显“善治”政府魅力 ·转变职能,改革体制,构建法治政府
·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答问 ·人民日报评论:夯实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让一切公权力据程序而为 ·《规定》破茧“人治”能否销声匿迹?
·政务改革,听其“言”更要观其“效” ·“开禁三轮车”莫要猴急
汶川地震一周年特写:鲜花盛开北川废墟
自留脐血到底管不管用 "生命银行"是否虚假宣传
中俄签石油领域合作协议 能源合作实现重大突破
格鲁吉亚囚犯特赦令引发女子监狱暴乱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公 告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