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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落入废弃蓄水坑溺亡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共担责
作者: 熊芳琴    发布时间: 2008-07-14 1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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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杜新荣赔偿原告熊剑、徐海花丧葬费5929.98元、死亡赔偿金151192.80元的40%,共计人民币62849.11元,被告杜兴根对被告杜新荣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原告熊剑、徐海花夫妇之子熊鹏(化名)到梁山坝买菜返家途中,不慎落入距路旁约15米的砖厂蓄水坑里,虽经抢救,终因落水时间过长而溺亡。死者熊鹏生于1999年10月22日,属非农业户口。出事蓄水坑长宽均约3米,深约5米,四壁陡峭、光滑,明显属人工取土而形成,该水坑周围既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蓄水坑所在砖厂是被告杜兴根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为该砖厂进行了工商登记。2006年3月5日被告杜兴根将砖厂及附属设施转让给被告杜新荣经营,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事故发生时,砖厂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杜新荣。

    法院经审理认为,溺童蓄水深坑位于砖厂范围内,作为实际经营者的被告杜新荣对于位于路旁不远的因人工取土形成的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深水坑疏于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既没设警示标置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围栏等),对此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亦应担责。被告杜兴华在转让砖厂后怠于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砖厂仍以其名义对外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被告杜兴根作为砖厂登记业主应与实际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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