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中国知产文书网 会员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党建工作
地方联播
执行视窗
法院公告
法律实务
专题报道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论坛/博客
网上调查
电子杂志
时 评
视 频
图 片
民 生
投稿信箱 欢迎加入中国法院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公告 各地民意沟通信箱
  现在位置:涉黑大案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阆中一涉黑组织专吃"窝边草" 涉十宗罪14人受审
作者: 良骏 荣福 杜国    发布时间: 2008-07-15 16:39:00


庭审现场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备受四川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关注的涉黑大案,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14人涉嫌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及故意伤害等十宗罪。

    据指控,现年36岁的阆中市个体建筑商孙志明,于2000年以来通过承包工程、开设赌场等方式敛财。2004年起,孙志明以联合投资、照顾生意、分包工程等方式拉拢阆中市人李文奎、刘明勇、孙志国,并将李聪及刑满释放人员孙毅、赵子鑫等多人笼络到自己手下,孙毅、赵子鑫又先后纠集了樊旭、邓钦等多人。孙志明、孙毅先后出资在阆中市部分酒店、宾馆租房供组织成员集中住宿,并经常发放生活费,集中保管有刀具、棍棒等凶器。

    为争取经济利益,树立强势地位,该团伙成员针对阆中本地人大肆从事寻衅滋事、设赌“放水”等违法犯罪活动。据指控,2005年6月7日,因怀疑自己被砍伤系张某所为,孙志明组织李文奎、刘明勇等6人携带砍刀、钢管将张某砍成轻伤。两天后,为报复夜啤酒摊主杨某,孙志明组织孙志国等7人朝消费的无辜群众喷干粉灭火剂,并持砍刀、钢管对群众进行追砍、砸打,造成3人受伤。2007年4月,樊旭等6人持砍刀追砍谯某,致谯某全身11处轻伤。同年5月,因不满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孙志明安排赵子鑫、刘小成等阻挠施工,并许诺“凡是去闹事的人每天发100元工资”,煽动村民到施工现场闹事,致使工程被迫停工18天,承包商损失上万元。2004年以来,该组织成员多次寻衅滋事,先后致马某、王某等多人受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指控,2002年至2006年,孙志明承建的三项工程累计少缴税款13万余元。2004年至2007年,孙志明等租房开设赌场,抽头获利数万元,期间,孙志明等在某宾馆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9万余元。2003年12月17日,李聪、黄进、苟佳、党建(另案处理)等将陈某强行带至一农家乐,李聪欲强奸陈某被黄进、苟佳阻止,随后,四人抢劫陈某现金900元。2003年至2006年,孙志明、孙毅等组织数十人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三次。

    综合全案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孙志明、孙毅等14人涉嫌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偷税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及强奸罪等10项罪名。

    根据起诉书记载的情况,该团伙犯罪的所有案件中,无一例涉及到外来游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济宁一"黑老大"被判入狱20年 团伙成员均领刑 ·广西上林一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被判20年
·开封金明区法院今宣判两起涉黑案件 ·称霸一方残害群众 一黑社会"老大"触犯5罪
·10人团伙称霸一方涉6罪 涉黑“大姐大”获刑13年 ·拉帮结派"混社会"收取好处"摆平事" 16人受审
·28人涉11罪 "黑老大"原永安镇副镇长领刑20年 ·凤阳一恶势力团伙11人各领刑罚 2首要分子被判20年
·广西田阳一涉黑组织受审 16名成员涉嫌4宗罪 ·欺压百姓称霸一方 开封一黑社会组织主要成员受审
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致3人死亡案今开庭
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百度否认自己是搜索引擎“老大”
“证券界死刑第一人”终审闭口不谈6000万赃款下落
四川蓬溪法院开庭审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公 告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