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运用行政协调机制妥善化解了一起棘手的行政争议案件,案件当事人分别撤回了行政诉讼及相关联的民事诉讼,一起存在着潜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圆满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将其邻居刘某打伤,为此,宝丰县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3天并处罚款5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受害人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后,刘某某以宝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由向宝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扬言如案件处理不好,将上访。
宝丰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认识到此种类型案件属于连环案件,行政诉讼中不论当事人哪方胜诉,另一方当事人往往都会上诉,并引发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如处理不好,不但不会从根源上化解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矛盾,而且势必会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为此,宝丰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指示行政庭审判人员从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尽力去化解该起案件。
通过审理,审判人员摸清了当事人的纠纷起因和诉讼的心理预期,得知原告方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欲免除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第三人则是为了能够获得赔偿。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审判人员加强了对原告刘某某和第三人刘某的说服工作,把诉讼程序、案件周期、纠纷处理的预期结果和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一释明,努力促使双方放弃斗气斗到底的想法,引导他们以和谐邻里关系为出发点去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另一方面,由主管行政庭的院领导和庭长出面,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阐明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原则和运用协调机制解决案件的社会效果,并充分说明该案件系邻里纠纷引起,如果当事人能够就民事争议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并不违背法律精神。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审判人员的行为深深打动了原告及第三人,在得到公安机关的不处罚承诺及书面认可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后,刘某某主动撤回了行政诉讼,并与第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第三人刘某也撤回了对刘某某的民事诉讼,并表示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从而使该起案件圆满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