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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关于志愿者服务的法律
作者: 李哲    发布时间: 2008-07-17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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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有无数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到抗震救灾行列之中;随着奥运会的即将开幕,全国范围内的志愿者招募、培训等工作也正在红红火火地开展着。“志愿者”这个名字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志愿者”的队伍也在各行各业、各个地区、各种事件中不断发展壮大。

  志愿服务的活动,自古以来即存在于人类社会,与慈善、博爱、利他等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世界先进国家推动志愿者服务的活动已行之有年,以美国为例,早在1961年,肯尼迪总统即成立了隶属联邦政府的和平工作团,推动青年参与海外志愿服务。而日本亦在1965年成立了日本海外协力队,召募志工到发展中国家服务,成为亚洲从事海外青年志愿服务的先锋。此外,联合国也宣布公元2001年为“国际志工年”,以推动全民共同关怀社会,并提供志愿者安全保障,进而增进志愿服务的水平。

  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在日本,以义工活动为首的民间非营利团体为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尤其是1995年阪神大地震时,义工团体参与救灾工作出力甚多,深获好评。鉴于此,日本于1998年3月19日审查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以简便、迅速的程序,赋予了市民团体法人资格,以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即公益事业的健全发展。该法案对于日本未来确立更具活力、更安定的社会发挥了重要功能,促进了自主、自律的民间公益部门与行政部门、民间营利部门的同步发展,使得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变得多样化。

  美国 《志愿服务法》:美国于1973年制定《志愿服务法》,并针对环境、社会的变迁于1967年、1979年、1983年、1986年、1989年、1993年对法案内容进行了修改,以顺应时代需要。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三大计划: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美国年长志工计划,以及志工协助小型企业暨动员商界人士加强参与志愿服务计划。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又以美国小区志愿服务队、寓学习于服务计划、特别志工计划为其核心;美国年长志工计划则包括退休老人志工计划、义祖父母计划,以及长青之友方案等三大项。

  德国《奖励志愿社会年法》与《奖励志愿生态年法》:德国是一个相当重视志愿服务的国家, 14岁以上参与志愿服务的民众占该国总人口的34%,而全国14至24岁的青年共有40% 在从事志愿服务。这主要得益于德国1964年制定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及1993年制定《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这两部法律的特色皆为鼓励16(17)至27岁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或工作岗位6至12个月,而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行列。参加者在服务的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该领域的认识。另外,参加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这两部法律于2002年7月17日进行了全文修正,扩大了志愿服务范围,除原有的社会服务之外,有志参与法定志愿服务的青少年,还可选择参与体育、文化(如图书馆、博物馆或音乐会)或古迹维护方面的服务,也可以选择到欧洲以外的地区从事志愿服务。

  西班牙《 志愿服务法》:现代国家不再将满足公众利益视为国家专属职责,而是国家及社会两者间应共同分担的责任。国家需要人民共同分担责任,而人民也希望在社会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上参与更多。西班牙宪法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认可了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该项参与权,且规定公权力有义务推动、促进及保护之。鉴于此,西班牙国会于1996年1月15日通过《志愿服务法》,以推动及便于公民共同参与公、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该法收录了关于志愿服务工作定义的多种注解,例如:利他及助人特性;自由,也就是说非基于志工之义务或责任;无偿,无任何类型之经济报酬。从而使志愿服务工作完全与任何基于劳动、公职或商业关系的给薪式劳务划清了界线。此外,该法附有《志工权利与义务一览表》,用于区别志工与受雇劳工。最后,该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有利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措施,对志工的社会价值予以肯定和推动。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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