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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与正当性:隐私权在出租车内的博弈
作者: 陈冠羽    发布时间: 2008-07-22 1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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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出租车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渐成趋势。推出这种举措的城市,可以随口列上一大串:重庆、武汉、南昌、淮安、乌鲁木齐……相信不断会有新的城市加入,围绕安装监控摄像头展开的争议也不断升级和扩大。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一致支持安装摄像头,认为出租车是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身和财产安全的良好效果。而乘客则普遍担心隐私权受到侵犯,用不满、质问,甚至到愤而折断摄像头来抗议。(7月15日、7月17日《法制日报》)

    隐私权在我国已经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并且日益深入人心。隐私权的本质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私事的不为人知或不欲人知状态不被侵犯,在个人与他人、私权与公权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线。在社会和国家面前,划定个人的私权空间,无异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然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私人”生活,人的社会属性既是隐私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对公共利益和权利协调的需求,也必然要求对隐私权划定合理的边界。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对隐私权加以限制,而在于对隐私权的限制是否合理和正当。

    “两利相权取其重”,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得已限制或牺牲个人隐私权,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并无争议。但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不是私用的纯粹个人财产,从而车主拥有安装监控摄像头与否的自由,也不同于其他大型公共交通设施,出租车内通常只是涉及少数人主要是两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乘客付费换来的是对车辆使用的自主支配,其场所和空间的私密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出租车上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不能不存有疑问。事实上,安装监控摄像头最显著的功效是出租车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保护,对广大乘客而言并无多大的积极意义。而出租车公司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广大乘客的隐私权,究竟谁更契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也存在争议的空间。

    在公权力面前,隐私权显得非常脆弱,在他人权利面前,隐私权也往往在不知不觉间受到侵犯。因此,即便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限制隐私权时,法律也普遍要求对公权力的行使履行严格的手续,对公民的知情权予以切实的保护。唯有如此,对隐私权的限制才获得正当性,而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并不能成为限制隐私权的充份理由,否则以此借口可以在任何地方安装监控设施,隐私权将荡然无存。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租车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没有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履行必要的调查论证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安装监控摄像头,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已构成对乘客隐私权的侵犯。

    在合理性存在疑问并且缺乏正当性的情况下,隐私权在出租车内的这场博弈中应当占到上风,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保护。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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