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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警察蒙冤陷牢狱 历经4年还清白
作者: 周法宣    发布时间: 2008-07-22 14: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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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1日,一起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最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周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自此,身陷冤狱近4年的张文、王刚两位警察被宣告无罪。

    4年前,张文系项城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一中队队长,三级警督。王刚系项城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住项城国税局特派员,三级警督。2004年1月13日,项城国税局城区税务所所长何贵、工作人员陈峰,在羊毛衫编织大世界进行税务检查时,与李新峰的大哥李新刚及其亲属发生争执,殴打,王刚受指令前往现场处理,经法医鉴定,何贵的伤情系轻微伤,张文、王刚误认为李新刚即是税务登记证上李新峰。

    2004年2月23日,张文、王刚以李新峰涉嫌抗税报请主管领导立案,2004年4月6日,张文、王刚持对李新峰的刑事拘留证将李新刚刑事拘留。经询问,被拘留人不叫李新峰而叫李新刚,张文即在拘留证私自添加“别李新刚”,将李新刚送看守所关押。2004年4月8日,又持该手续办理立延长拘留手续。2004年4月30日李新刚被项城公安局释放。2004年10月25日,张文、王刚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2004年12月6日,项城人民法院判处张文、王刚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张文、王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分至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刑二庭副庭长赫志平手中,审阅卷宗后,凭借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认为该案疑点多,犯罪事实认定有出入,定罪可能有误。赫志平与合议庭成员多次分析案情,认真查阅卷宗,询问被告人,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认定张文、王刚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错,事实也不错,虽然张文、王刚在拘留证上李新峰的名字上加上“别李新刚”,但张文、王刚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合法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作出宣告张文、王刚无罪的判决。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张文、王刚获悉判决后,两位硬汉警察激动的留下了眼泪,哽咽的说:“多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察秋毫,公正办案,才使我们洗清冤屈,归还了清白,才没有是我们即流血又流泪,请接受我们最高的致敬”。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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