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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光顾住宅小区盗窃他人财物 4少年均领刑
作者: 吴云 陈长权    发布时间: 2008-07-24 1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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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四少年分工合作,以高档住宅小区为目标,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三个月内疯狂盗窃8次,最终被捉。7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增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19岁的方某,系江西省新建县人,南昌市正某校在校生与现年17岁的熊某,系江西省新建县人,无业。二人于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到江西省新建县时代名居某号楼,由熊某翻墙入室,方某在外望风,盗得该房大门钥匙。随后在一个月内,二人先后两次光顾该房,用上次盗得的钥匙开门,共盗得3条软中华香烟、2条金项链、1对金耳环、玉佩1块。同年9月初的一天,方某、熊某邀集杜增强、吴某某再次窜到该室,用钥匙开门后,方某、熊某、吴某某入内,杜增强在外望风,盗得液晶显示器1台。

    2007年7月的一天,方某、熊某窜到江西省新建县湖畔家园某号楼,由熊某翻墙入室,方某在外望风,盗得存钱罐1个,内有900余元的硬币。同月,方某、熊某又窜到该小区一室内,由熊某借助空调机外箱翻墙入室,而后开门让方某入内,盗得现金700元及柯达照相机1台,照相机销赃得款50元。

    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方某、熊某伙同廖蕴(另案处理)窜到南昌市金域名都某室,廖蕴先敲门,见屋内无人,熊某即翻墙入内,方某在外望风,盗得现金1900元及佳能数码相机1部。

    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方某、熊某、杜增强、吴某某窜到南昌市千禧颐和园某室,熊某、杜增强在外望风,方某、吴某某入内,盗得4块手表、4部手机。

    次日晚上,方某独自一人窜到南昌市千禧颐和园某室,盗得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

    2007年8月的一天,方某、熊某窜到南昌市金域名都某室,方某翻墙入内,熊某在外望风,盗得福娃1套、纪念章1块、摩托罗拉768I型手机1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熊某、杜增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其中方某共参与盗窃他人价值223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熊某参与盗窃他人价值16828元的财物,数额巨大;杜增强、吴某某参与盗窃他人价值458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熊某、吴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方某同时系在校学生,被告人方某、熊某、杜增强系自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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