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社会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网络“放大镜”与民意“无影灯”
作者: 喻国明    发布时间: 2008-07-29 16:16:41

AD IN PAGE
    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历史的创造,它标志着中国民意表达的新阶段开始。

  什么是“民意”?民意就是老百姓对于公共问题的意志表达。譬如,对于公共政策的表态,对于政治人物的取舍,对于自身利益的辩护与抗争,对于现实生活和社会现象的喜怒哀乐,等等。历史上,民意的主体总是掩藏在后台。如何让民意的主体站在台前,让每一个有意愿的人不假他人之口,便可以自主地自由表达呢?现代网络技术,让民意第一次拥有了每时每刻、事无巨细的自由表达机会。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是一种历史的创造,它标志着中国民意表达的新阶段的开始。

  美国的《连线》编辑部对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面向所有人进行的传播”。它粉碎了传统媒介时代“一对多”的传播“霸权”,使传播的生产和传播不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大阵营。这种“多对多”的传播形式正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最核心、最精髓的价值所在。

  于是,光怪陆离、形态各异、价值相左的资讯、言论乃至形象和标准便层出不穷地涌现出来:木子美来了、芙蓉姐姐来了、胡戈的恶搞也来了……传统的权威和标准第一次受到如此大规模、高强度的挑战和解构。而在孙志刚事件、黑砖窑事件、厦门PX项目的下马以及华南虎事件的披露、追踪和解决中,网络对于传统意义上被忽视、被冷落的“民意碎片”的巨大聚合作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成为社会领域最为活跃、最具议程设置能力的力量源泉。

  今天,我们的社会精英所需要的不是对于网络民意不屑一顾的指手画脚,而是如何面对和理解它的真正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发挥的社会机理。试以传统媒介对四川地震的报道为例。众所周知,在灾害的威胁面前,时间就是生命。报道的时效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便彰显出其“第一价值”的本性。在数字技术的条件下,WEB2.0所支持的自媒体表达,为我们提高报道时效提供了新可能和新标准。以腾讯网为例,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在腾讯的IM(即时通讯)上面一刹那间有200多万用户瞬间非正常离线。从技术的角度上看,这几乎可以断定在那个“集体离线”的区域内一定出现了不同寻常的事变,结合到发生地震这样一个事实,便很容易推断出遭到地震破坏最大的震中地区的范围。不仅如此,利用IM技术,可以迅速查清事实的真相:IM线上用户在社区(Q-zone)或者是QQ群里讨论、互相询问使事实的真相迅即查实。这比照门户网站和传统媒介的报道,在时效性和准确度上要迅捷、优越得多。

  传统上,我们一直相信只有训练有素的专业精英才能将重大的信息报道好、解读好,但在互联网面前,这种理念已经受到了根本性的颠覆。是的,一个人所提供的资讯也许是不可靠的、一个人的意见和主张很可能是不靠谱的,但是,无数人的资讯、意见的提供所组成的总体却能在结构上形成一种“无影灯”效应,便可以使真相毕露、使真理脱颖而出。

  网络民意往往被某些社会精英指责为“不靠谱”。因为我们也的确见到过不少网络上的愤青式的激进表达甚至语言暴力。但是,这其实是网络民意的存在方式。如果我们禁绝了这种表达,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就无法收获自主自由的民意表达最具价值的东西。民意的自主自由表达就应该包含着犯错误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度轻微的话,我们就应该容忍。

  胡锦涛总书记做出了榜样,或许,是到了向网络民意靠拢的时候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市长回应网民可喜 大动肝火不必 ·阎崇年遭掌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学术之争勿忘草根表达 ·学习深圳市民心疼自己的钱
·从省部级高官被问责看尊重民意 ·弗里德曼的假失算与我们的真惆怅
·优化"网络空间" 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网瘾只是表象? 400万网瘾少年背后隐藏教育之痛
·社会网络生活让大学生欲罢不能 为何管不住自己 ·谁要把中国时评人赶尽杀绝?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