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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8-07-30 0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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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共57条,分为总则、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营业性演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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