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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内受伤 股民索赔炒股损失证据不足被驳
作者: 周易    发布时间: 2008-07-30 1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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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股民王秀军在证券营业部摔伤后,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受伤期间因不能炒股所发生的误工损失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此项诉讼请求。

    2007年3月5日,王秀军到国信证券公司呼家楼营业部炒股票。王秀军称11:30分左右本来固定的椅子突然将其翻在地上,其后脑勺着地。后王秀军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部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三天。国信证券公司为王秀军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王秀军称自己本来就患有中枢神经梗塞、冠心病,受伤后精神上受到了刺激,造成头晕,记忆力减退。期间因不能操作股票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要求国信证券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即为受伤后三日不能操作股票造成的损失)、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010元,但就其损失未提供证据。

    国信证券公司辩称:王秀军摔倒后公司工作人员迅速将其送至朝阳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了3月5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王秀军在此后自己取药的费用,共计1844.06元。公司已尽力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消费者在使用该服务设备时的人身安全,不同意王秀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国信证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王秀军因摔伤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就已查明的情况判决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呼家楼北街证券营业部赔偿王秀军营养费二百元。判决后,王秀军不服,扔持一审诉讼理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二中院认为,国信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其开办的营业场内设施的安全性。王秀军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委托股票交易关系,其在国信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内摔伤,国信证券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王秀军因摔伤造成的损失。但王秀军对其所主张的误工损失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和支持。据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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