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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六行诗 结果赔了一万二
作者: 慈延年 周曙    发布时间: 2008-07-30 1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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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诗歌作品侵权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1.2万元。

  1992年,徐州市作协副主席、中国作协会员陈广德创作的诗歌《那夜》发表在《诗刊》第5期上。2007年1月,陈广德偶然发现当年第1期的《诗潮》杂志上发表的《箫声》一诗与自己的作品相似,作者署名赵某。经仔细比对,发现《箫声》一共只有15行,而其中6行是原封未动地照搬了自己的《那夜》,其余的9行也只是对诗句稍作改动。

  发现作品被抄袭后,陈广德随即与赵某取得联系,希望对方承认抄袭并且致歉。但赵某不承认是抄袭,说最多只是借鉴。此后,江苏省作家著作权维护中心向省版权局提出《那夜》被侵权性质鉴定的申请。今年5月,江苏省版权局鉴定确认:赵某的《箫声》诗歌属于明显的抄袭行为。接着,陈广德将赵某、《诗潮》杂志社和发行《诗潮》杂志的某市邮政局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在《诗刊》杂志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各项损失11.18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赵某承认侵权,作出书面道歉,并向陈广德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12000元。此案了结。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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