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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绑架卖淫女 索财未遂获重刑
作者:
王亚兵 郭香利
发布时间:
2008-07-30 15: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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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以“包夜”嫖娼为幌子,合谋绑架卖淫女勒索钱财。7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侯某以“包夜”嫖娼为幌子,将卖淫女田某、刘某带至家中予以控制。在马某授意下,与其姘居的被告人胡某也装扮成被控制的卖淫女协助勒索钱财。其间,被告人马某采用打耳光和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卖淫女刘某打电话给朋友,要其将赎金人民币8000元存入被告人胡某的卡内。因银行下班,被告人马某随即让刘某的朋友单独将赎金送到指定地点,马某在取钱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在马某家中将卖淫女田某、刘某解救,并先后抓获其他两名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马某、侯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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