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司法关注民生 公正保障和谐
作者: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建军
发布时间:
2008-07-31 15:02:28
AD IN PAGE
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目的是要引导法官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在每一个司法行为中,都要“三个至上”为指导,归根到底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简言之,就是要司法关注民生,公正保障和谐。基层人民法院肩负着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职责,承担着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经济秩序、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工作在关注民生、保障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现代民本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厚德才能载法,提高法官的素质首要的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雨花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中追问“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中国古代民本观念。提出了“民惟邦本,权惟民本,德惟权本”的现代民本理念,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与现代民本理念的树立紧密地结合起来,激浊扬清,兼收并蓄,把司法为民看成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新的时代特征。要求法官时刻牢记宗旨,强化民本意识和孺子牛精神。提出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在法官的骨子里和言行中,要带着真心、付出真情,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观念更新带来行动上的自觉,如今,雨花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中养成了“把方便留给群众,把不便留给自己”的思维方式,自觉把人民群众强烈的公正呼声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大面和最高度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 二、完善软硬两个环境,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首先是完善硬环境。近年来,雨花法院多方筹集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修建了新的审判办公大楼,大楼分为审判区、中心服务区、办公区,使用“一卡通”系统,设立19个门禁信息点,专设“法官通道”和“当事人通道”。安排公众休息室,残障人通道和未成年人法庭等,真切地体现了雨花法院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长远发展思路。在立案区,设置了一站式多功能立案服务大厅,配备了排队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于当事人依序立案,反馈立案人员的服务质量,及时了解案件信息。为了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方便诉讼当事人,雨花法院还设立了语音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以打电话通过语音查询系统查询雨花法院的所处位置、乘车路线、案件动态、法律法规,还可以利用语音留言向法院投诉。 在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雨花法院下大力气改善服务软环境,按照“把方便留给群众,把不便留给自己”的要求,千方百计维民权、解民忧、排民难。在立案环节,雨花法院要求要求立案工作人员无论是对案件当事人还是前来咨询的群众,都要“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句问候暖心”,对来信来访群众,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回,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当事人,开展上门立案、网上立案的业务。在审判环节,简化诉讼程序,努力为人民群众降低诉讼成本,设立速裁法庭,快速审理诉讼标的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民事案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一律免收诉讼费,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措施,并对所诉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实现。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积极推行和谐司法,努力钝化社会矛盾 司法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就要把“和谐”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不断加大调解、和解、协调力度,及时钝化矛盾纠纷,有效促进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以下“四抓”: 民商审判抓调解。倡导“调解出和谐”的审判理念,在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推广庭前多讲法律知识,庭中多做思想工作,庭后多说双方优点的做法,要求法官以“公心”审理每一起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名当事人,以“热心”关心每一名当事人,以“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以“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力争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经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按照“大民调促进大和谐,大和谐促进大发展,大发展促进大文明,大文明促进大民生”的工作思路,将构建和谐、维护民生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化解矛盾于萌芽,解决纠纷在基层,减少案件重预防,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路径,逐步形成了以司法调解为后盾,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积极参予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体系。 刑事审判抓教育。随着社会发展,刑事审判除了惩罚犯罪外,还应涵盖如何教育双方当事人、如何重建被破坏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等社会责任。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原则,在依法惩治暴力行凶和“两抢一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要注重采取恢复性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对邻里纠纷导致的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轻伤犯罪案件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大赔偿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判决。有效预防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审判抓协调。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协调工作,行政审判法官在行政审判中要把“协调”作为一项程序要求,落实到处理行政争议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建立审判人员初步协调、合议庭成员全面协调和院领导深入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协调工作规范有序。在协调工作中,要求法官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做到不强制、不引诱、不拖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及时改变、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执行案件抓效果。“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司法保障民生,公正保障和谐,就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举措,采取执行曝光、悬赏执行、加强与金融、房产、城建、卫生、交通、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将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措施,压缩“赖账户”的活动空间,促进案件顺利执行。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将执行工作纳入当地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建立执行和解长效工作机制,在强制执行之前,告知当事人和解权利,促进执行和解;对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以及调解结案的案件,有重点地展开工作,尽力维护和睦的亲情、邻里关系,化解矛盾,尽可能避免因强制执行激化矛盾。对生活极端困难、确实需要帮助的当事人通过启动司法救助金制度予以救助,使特困弱势群体充分体验到和谐社会党和政府带给他们的关爱和温暖。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