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百万借款索40万利息 债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被驳
作者: 胡卫国    发布时间: 2008-08-04 10:38:31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把100万借给朋友却要40万元利息,因拿不到该款项而对簿公堂,8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韦先生与程先生系同村邻里关系。2006年5月和10月,程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暂时缺钱,先后向韦先生借款70万元和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双方约定上述2次共100万元款项为暂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韦先生向程先生出借1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以上海本地口音“是40万”,而韦先生以为是10万元也就答应了。但二张借条上都没有写明利息是多少。

    2007年的3月和5月,程先生先后归还韦先生借款50万元和60万元,合计为110万元,其中多还的10万元为利息款。但当程先生要收回二张借条时,韦先生却以还欠利息30万元为由拒交第二张借条,并以欠款为由多次要求程先生归还利息,因程先生不予归还,故今年3月,韦先生以借条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归还韦先生借款利息30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向原告韦先生借款100万元是事实,但被告已先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而且还另付10万元的利息。但原告提出的利息30万元显已过高,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且没有还利息的字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应对其向被告出具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程先生向原告韦先生分别二次借款70万元和30万元,证明上述100万元的性质均属返还借款,并承认已还清的事实,双方对此没有异议。而原告对借款100万元应否支付40万元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且被告否认30万元的借条属于利息欠款,此项属原告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故法院对双方之间发生的100万元借款作不付利息处理。此外,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当事人承担。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医院失职致病人身亡 法院调解家属获赔十九万
·音著权协为50首歌曲维权状告17家单位索赔20万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三歌厅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
·未保留术前照片致术后无法对比 美容院担责四成 ·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举证不能需担责
·占用他人土地搭建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拆除 ·粗心大夫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 患者获赔5千元
·无知中介擅自挂牌卖禁房 法院令其具结悔过罚1千 ·拖欠工资14.5万 被聘厂长起诉用人单位获支持
一异地盗销摩托车团伙河南落法网 5名嫌犯受审
不满女方父母干涉婚姻 小伙上门报复杀人
女子疑遭前夫性骚扰 提煤气罐上门引爆报复
租售“盗版”光盘万余张 五名摊贩锒铛入狱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