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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升司法能力为重点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作者: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伟兴
发布时间:
2008-08-06 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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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同志强调,要真正把好政治方向、抓好执法为民、守好公正底线、带好法官队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王胜俊院长指出,要始终坚持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要集中抓好“四个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司法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党的十七大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司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完成时代赋予的使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应对新课题新考验,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必须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法官是矛盾最终裁决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促进发展的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我认为,抓好队伍建设,要在注重树立五种正确的观念,提高认识和把握五种能力上下功夫,求实效。 一、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存在大量的矛盾集中地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上,法院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具体来看,一是把握大局能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将审判活动寓于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脱离了社会大背景的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背离了司法的服务职能,最终裁判的结果也不会被社会所接受。二是服务发展的能力。发展是硬道理,人民法院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法官要找准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妥善审理、调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纷争,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审判活动的价值最大化,保障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当前,我们应着重把握和服务的大局是:一是省高院《关于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的实施意见》;二是省高院给省委关于“运用审判职能防止经济下滑”的报告,以及省委书记和最高法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三是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的维稳工作大局;四是妥善审理好涉及抗震救灾的案件。 二是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提高和认识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 众所周知,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矛盾能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是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的普遍规律。和谐司法要求法官做到对纠纷的裁判与社会公众对司法产品的认可相统一,这也是司法正面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部门,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实质解决纠纷的关系,正确处理遵循审判规律与妥善应对利益相关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群体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司法与纠纷解决的有机统一。举个例子来说,在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比如,农村土地承包、追讨工资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涉及困难群体的案件以及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等关涉民生的案件,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平安稳定。法官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提高和认识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认知力,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矛盾的法律关系,又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对各种法律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情绪,彻底化解矛盾。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通过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最终达到案了、事了、矛盾了的目的。同时,新类型、对抗激烈、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善于培养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法院社会“减压阀”的作用。 三是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法院的各项工作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改善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提高和认识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关键是关注涉案民生。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不是暗箱操作,不是诉讼技巧的决斗场,不能使司法枯涩难懂,脱离群众。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深化落实“三项承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又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具体权利,还要坚持统筹协调方法,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具体来看,要努力做到便民和利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权,使缺乏法律常识的当事人明确、明白诉讼过程与结果,使之胜败皆明,使争议纠纷最终解决在法院;在实体上,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充分体现法律与案件事实的有机结合和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评价;在程序上要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公正;在形象上,要规范自己的言行,慎言、慎行,维护形象公正。 四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观,提高和认识适用法律的能力。 从当前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司法理念正在从传统型司法理念向现代型司法理念转变,以此为基础,进而推动法官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与司法保障制度的实践创新。基层法官身处司法工作第一线,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观,将法律信仰、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效益化、权利平等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内化于心的同时,不断改进司法方法来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方法上要坚持“四个更加注重”:一是刑事审判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的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二是民商事审判更加注重调判结合。特别是对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都要花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力求案结事了。三是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司法协调。衡量行政审判工作,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特别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要着力加强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减少对立情绪,力促官民和谐。四是执行工作更加注重和解和强制执行并用。一方面要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对抗,化解矛盾,增进和谐。另一方面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提高和认识适用法律的能力上,法官要具备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熟练的庭审驾驭能力、规范的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和准确的法律适用能力。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充分的说理,使胜诉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败诉当事人输得心服口服。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关键。要求法官能够在不脱离法的属性的情况下,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 五是树立正确的司法廉洁观,提高和认识拒腐防变的能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更为严重的腐败。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社会上诱惑的不断增多,对法官腐蚀的风险越来越大,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要做到淡泊名利、甘于寂寞,就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廉洁观,提高和认识拒腐防变的能力。“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做到耐得住清苦,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要坚持从严治院,预防先行,对法官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照“警示教育,警示谈话、诫勉,对重点案件、重点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执行纪律、执行制度”四个“一定要到位”的要求,以完善内部监督为重点,以强化警示教育为载体,以深化巡查工作为抓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制约法官职务行为和业外活动,做到抓早、抓小、抓紧。要从工作职责、人员管理、司法程序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做到靠制度管理,靠制度监督,靠制度办事。通过制度建设,建立起教育管理队伍的长效机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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