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法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细节存三大缺憾 《反垄断法》能否堵住垄断黑洞
作者: 邢飞 李隽琼    发布时间: 2008-08-17 09:28:13

AD IN PAGE
    从今年8月1日起,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它的实施立刻引起企业的强烈关注,随即相关诉讼相继开始。

  《反垄断法》实施引发相关诉讼

  《反垄断法》备受业界关注,实施首日便有相关诉讼发生,涉及很多行业。8月1日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随后重庆也出现了“保险反垄断第一案”,引来各方评论,“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成为热点词汇。

  专家分析  条款细节存有三大缺憾

  对于企业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表示,“无论案件的最后结果如何,四家企业选择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个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不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旨在反行政垄断的第五章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意义非常重要,但相关条款却存在将行政垄断的对象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安排,忽视了中国已经相当普遍的逆向歧视问题三大缺憾。

  “保险反垄断第一案”惹争议

  如击鼓传花一般,涉嫌“垄断”诉讼很快又传到了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据重庆当地媒体披露,因涉嫌垄断,重庆保险行业协会被告上法庭,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已向原告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所谓“保险反垄断第一案”究竟是一场“秀”,还是在普遍签署了保险业公约的全国各地都具有标志性意义呢?

  专家分析  “游戏规则”不同要区别对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银行和保险等金融行业有着跟其它行业不同的‘游戏规则’,它们有自身的特点,有的时候某些场合金融业的统一行动是必须的,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举措。”而一直关注车险领域保险案件的北京律师刘家辉则认为,如果重庆保险行业协会的约定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制造了不公平就涉嫌垄断。“保监会规定车险最高折扣是7折,而重庆单方面约定是8折,如果这是由重庆当地的车险经营实际情况所决定,就应该向消费者公布相应的数据,便于车主理解当地车险费率制定的原因。”

  国有巨头与外资企业反应不一

  事实上,包括铁路、电信、石油等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行业将首当其冲。如何在我国审计市场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也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不过,《反垄断法》在电力、电信、铁路、航空、银行等垄断程度较高的领域几乎未听到任何积极回应。

  与内资企业泰然处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企业对《反垄断法》出台的反应要激烈得多。据媒体报道,在《反垄断法》实施前,英特尔公司为适应该法实施作出一项重要调整,对涉嫌垄断的经销商广告补助由此前最高的50%降到20%以内。此外,微软也一再强调它对于中国信息产业的贡献,“我们一直努力确保遵守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专家分析  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存有误读

  时建中表示,一些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的条文本身有一些误读,《反垄断法》第七条的意思是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是说,一方面《反垄断法》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仍然要约束你。而且还有一点,从第七条我们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内外资企业的要求标准是一致的。不过,由于现在还缺乏实施细则,《反垄断法》如何具体操作仍存在悬念。



来源: 千龙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反垄断第一案——网通被诉差别待遇案移送北京二中院 ·受困两大垄断企业 反垄断法或成民营油企救命稻草
·该谁为北京市“欧Ⅳ排放标准”埋单 ·律师上书国务院呼吁纠正相关部门行政垄断行为
·“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立案 律师告网通歧视外地人 ·法规不可将社会目标当祭品
·外资大规模进入农业利弊兼有 防垄断需未雨绸缪 ·可口可乐能否成功收购中国汇源果汁尚存悬念
·世纪末的审判: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垄断案 ·反垄断部门三足鼎立 专家称是目前最可行模式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