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民政局请求救济遭拒,一气之下竟盗窃办公室内财物。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上诉人刘庭养盗窃一案,依法作出驳回刘庭养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8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庭养至会昌县民政局请求救济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坐在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公室内赖着不走,后趁受害人龙某不备之机打开其抽屉,将龙某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8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08年1月18日上午将其中18000元现金寄存在刘某处,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由失主领回。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庭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庭养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庭养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刘庭养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庭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刘庭养盗窃数额巨大,以及刘庭养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判处刘庭养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刘庭养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刘庭养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