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制定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近日一公布便引发社会各界激烈争议。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长江商报8月21日:《南昌规定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引发争议》) 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受到同等惩罚。若强调某种特殊性,法律就可能形同虚设。尽管从理论上说,这话说得相当正确,但现实一点,笔者还是赞同南昌警方认为新规透出人性化色彩的说法。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为何近年这一现象非但屡禁不止,反而在很多城市愈演愈烈?恐怕不能完全归咎于公共治安管理失范。其实,公安部门大可以一声令下,调集警力来个“某某行动”,两三天之内便将“小姐”、嫖客们一个个罚得灰头土脸,或统统依法抓去劳动教养。但关键在于,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更让人为之头痛。
现实生活中,白领也好,农民工也罢,背井离乡,在外打工,哪怕以往夫妻关系再好,或者时刻都惦记着远方的女友,可作为荷尔蒙分泌正常的男人,总会有人因寂寞难按,或一时冲动,管不住自己吧?初次嫖娼就罚款数千元,甚至还要通知单位、亲属,谁能保证不会逼得一些人铤而走险,“另谋生路”?
对大多数“小姐”而言,不到万不得己,哪个愿意贱卖自己的肉体与青春?对其中确为生活所迫的人宽容一点,显然比动辄处以重罚,弄得大家破罐子破摔,更容易化解某些可能被激发的矛盾。
还有人质疑新规:警方到哪里去查找初次卖淫、嫖娼的证据?其实,这根本不算个问题。全国公安系统计算机早已联网,对卖淫、嫖娼者一律实行“网上内部管理”,到时候只须按几下键盘就一清二楚了,有什么好担忧的?所以笔者认为,南昌警方决定轻罚初次卖淫嫖娼,不失为直面现实、彰显人性的明智之举,值得各地公安机关起而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