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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失足青少年“复学难”问题
作者: 赵娟娟    发布时间: 2008-07-22 1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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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形势严峻。据东营区法院统计显示,2001年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2人,2002年上升为4人,2004年2人,2006年上升为9人,2007年为8人。占东营区未成年犯的19.8%,其中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共15人,有7人复学,占所判非监禁未成年犯的46.7%。据了解在重返学校的7人中,有5人是转去其它的学校就读。由于各种原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在就学、升学等实际问题中,仍被另眼相看。其所在学校一般给予劝学、转退或开除处理,这必然会导致这部分人员失学、失教,流落社会,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安因素,如何解决这类失足少年的问题,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二、失足少年“复学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有关部门对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司法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愿望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非监禁刑的处理,希望这些孩子尽快回归到学校 , 改邪归正。由于不少学校局限于部门利益,对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都不愿意接收“问题少年”。导致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面临难于体现其真正意义的尴尬局面。

    (2)缺少亲人关心。“失足少年”本来就因过错而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但他们其中的不少家长视此为耻辱,很少关心他们,对其采用放任的态度,致使这部分孩子产生了厌世甚至仇世的不良情绪,抵制复学。

    (3)个人心理问题,大部分失足少年都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不愿再继续面对以往的同学和老师。据我院调查在犯罪的未成年中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98.7%的人存在自卑心理,不愿意面对以前熟悉的校园。

    (4)现有法律存在缺陷。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检察院免于起诉,法院免除刑罚或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然而这两部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担何种责任。因此,一些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这两部法律视若无睹。

    (5)教育系统规定与法律规定有冲突。

    据我们了解到 , 如果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犯了罪 , 学校往往采取规避“九年义务教育法”的做法,以“软处理”——劝退的方式将孩子从学校逐出。如果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孩子犯了罪,学校为了不影响本校的声誉和在教委的考核成绩,往往也是采取劝退的方法。对此校方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有权开除,更何况学生犯了罪。另外,学校都在争创“零犯罪”的指标,一旦学生有了犯罪纪录,年底教委考核成绩就会受影响。这样的考核制度决定了学校不会再让未成年犯罪人重回学校,以免影响其他学生或带来管理上的问题。

    在被逐出原有学校后,这些孩子在转学时同样面临接收难的问题。常常不得不花高价去民办学校,而家庭困难的孩子往往就辍学在家,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极易发生重复犯罪。

    (6)社会尚未建立由上至下的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体系。

    从上而言,在我市各区处理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的机构并不少,有关工委、综治办、团委、公检法等等,牵头单位往往是法院,由法官来完成,但法院虽有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的责任,但确没有其职能,对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力度不大,特别是针对教育部门。

    公检法系统为落实高级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得不做一些超出自己职能的工作。我院未成年办案机构通过千方百计做工作将一些由他们承办的“问题少年”送回到学校,但是这些工作都是靠法官本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关系、个人努力来实现的。不少区县都存在司法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

    从下而言,有教师反映:“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们非常看重孩子的学伴,要知道孩子班里有这么一个学生,肯定会要求孩子转班。”由于社会的种种压力,也造成学校难于接受未成年犯罪人返校。

    (7)工读学校未发挥应有作用。

    寄读学校 ( 工读学校 ) 每年入学量并不高。目前学生进入寄读学校必须经过原学校、学生本人及家长三方同意。造成工读学校招生难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本应送寄读学校的学生,因家长或学生本人不愿意,结果仍然“漂”在社会上。

    三、教育、法院、司法部门在缓解或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方面所起的作用

    (1)失足少年复学问题有赖于教育部的关心。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有关于触犯刑律则被开除学籍的规定,其使得失足少年“复学难”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让对失足少年的教育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未成年的生存和发展必需依靠系统的教育。应建立3个机制:办学管理机制、教育教学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失足少年复学不再受到限制。

    (2)建立健全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法院等司法部门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尽量判处非监禁刑的原则,尽量实行暂缓判处,暂缓起诉,前科限制公开,污点消除等制度。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必须建立起独特的少年司法原则和独特的少年司法体系。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研讨并制定关于失足少年复学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使其有法可依。

    四、我院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1)在规章制度上,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对被处非监禁刑少年的犯罪记录采取有条件地保密、暂时不予披露等保护措施,并建议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和社工站等也对其前科限制公开。我们认为,这一保护措施将给失足青少年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帮助他们重返校园,不置于产生过多的心理压力。

    (2)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青少年案件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影响,针对不同案件,不同青少年的犯罪特点对其开展教育活动,进行心理辅导,从思想上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改过的必要性,让他们明白教育的重要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借助和整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维权合力。在社会上,呼吁社会关注失足少年,走进社区进行宣传,使人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倡导人民关注失足少年,让迷失的羔羊找回来时的路。

    (4)提高认识。 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站在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高度看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问题。要统筹兼顾、综合防治、打防并举,将法制和教育相结合,为建设平安东营、和谐社会而努力。

    (5)在学校里,进入学校讲解,开展活动,并设立法官信箱,定期到学校了解情况对学校提出的个别重点对象鼓励其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帮助失足少年补习功课,使其返校后不致于再中途退学。

    (6)对失足少年家长我院实行“三落实”政策:落实跟踪帮教计划,落实法制教育制度,落实回访考察制度,使其对失足少年突入更多的关心,对其文化教育投入更大的热情,保证失足少年复学无后顾之忧。

    (7)针对未成年自身的特点和社会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对失足少年个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此外,我院还专门聘请了懂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和犯罪学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使其勇于面对现实,解决他们心理上不愿意重返学校就读的问题,使其重返校园。

    (8)加大研究,分层次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不同的教育、挽救措施。建立志愿者帮教小组,成立帮教志愿队,实行责任负责制,针对其不同的特点,区别对待,把握最佳分寸。分级:针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程度、悔改情况、一贯表现、学习状况分成 A 、 B 、 C 、 D 四级。对应重点校、普通校、职业高中和工读学校四类学校分别安置。我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定罪免刑、管制、单处罚金、缓刑)后,将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原学校或街道出具表现证明、悔过书等)交由教委进行复学安置。教委将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参考原所在学校类别将其安置到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校读书。失足未成年人复读有半年试读期。试读期表现不佳,将失去复学机会交由社区矫正,表现恶劣不遵守缓刑规定的可以建议法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收监执行。同时我院按社区矫正程序将失足未成年人材料交失足未成年人住所地社区,负责八小时以外、公休假日的监管和帮教。同时,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正采取不公开不留痕迹的教育挽救方式,以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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