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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赔钱心生贪念 两"钓鱼人"午夜"钓"财进班房
作者: 刘燕枫    发布时间: 2008-08-25 1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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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曾经在打工时被人用鱼竿“钓”走财物,现在却“借鉴”此法,伙同他人深夜钓人财物。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钓鱼人”黄某、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4月上旬,黄某因为做小生意赔了钱,就动起了盗窃的念头。想起以前在别处打工时,曾被人用“钓鱼”的方式偷过钱,因此自己打算也用这种方式来实施盗窃。于是黄某打电话给老乡窦某,将其叫到上海来帮忙“搞钱”,并嘱咐窦某带上一根鱼竿,窦某同意了。到上海后,两人又去买了一把老虎钳,随后开始“午夜钓鱼”。

    他们来到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村、红光村的一些住户处,由黄某负责望风,窦某则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卸下窗玻璃,然后将特制的钓鱼竿伸进去将衣服挑出来,窃取放于衣服口袋内的财物。4月18日至22日,黄某和窦某接连5次“午夜钓鱼”成功,窃得2000余元和一部手机。

    4月23日凌晨1时许,黄某和窦某在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一住户处故技重施。正当鱼竿钓住衣服缓缓向窗口移动时,衣服口袋里的手机突然铃声大作,被铃声惊醒的住户发现了莫名移动的衣服,立即大喊“小偷!”。惊慌失措的黄、窦二人连忙将鱼竿收回,拿了衣服口袋里的财物后弃下衣服仓惶逃逸。

    在成功逃逸后,黄某和窦某又将鱼竿伸入了附近两家住户的窗口,窃得放于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900余元和一部手机。正当两人为一晚三次得手而沾沾自喜打算打道回府时,巡逻民警将两人抓获。归案后,两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窦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窦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但部分赃款未能退赔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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