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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议庭负责制问题研究
作者: 温恒生    发布时间: 2008-08-26 16: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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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形成我国审判合议制度,为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组织保障。但合议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没有确定详细的评议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已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规定》),明确了合议庭组成、职责、评议原则、评议步骤、表决方式、评议监督等,完善了合议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贯彻合议制度,落实合议责任制,保证法院裁判时认定事实更清楚适用法律更准确、合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除适用独任审判外,合议是审理案件的主要形式,其中审理行政案件、再审、重审案件必须是合议制。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2004年至2007年共审结民商事、刑事、行政案4610件,适用合议制结案842件,占20.59%,尽管比例不高,而适用合议审判组织形式仍然起着决定作用,但案件质量并不高,以2005年至2007年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为例,2005年、2006年2007年改判案件分别为21件、14件、16件,其中一审适用合议结案分别为14件、4件、6件,重审案件分别为13件、9件、8件,其中一审适用合议结案分别为11件、4件、5件。很明显,以合议形式结案的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比例较大。笔者以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合议制度存在不足进行说明,并就进一步推进合议责任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抛砖引玉。

    一、执行合议制存在问题

    1、合议庭组成人员随意性大。

    基层人同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在立案后就要确定,并要告知当事人。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在开庭前临时确定,除主办人对案件有所了解外,其余组成人员都是在开庭时才了解案情。即时在立案后确定了,将到开庭时又改变。合议庭组成人员随意性大。

    2、职责不明。合议庭评议案件,有的合议庭成员对自己的职责不明,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特别是主办人外的组成人员,事不关己,习惯于充数,在开庭前后基本不看案卷,开庭时没有分工,职责不明。

    3、合而不议,议而不合。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但一些合议庭名合议实独任,表现为开庭审理时合议庭部分成员中途退庭、接听电话、看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只是主办人在唱独脚戏。即时是庭审观摩,基本是一人审案。在合议评议时,主办人作出处理意见后交给书记员补合议庭评议笔录,其他成员签名,有的主办人写好判决书后交给书记员补合议笔录。近年来,审判庭或法庭规范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设有陪审员室、合议庭室,但基本不用,甚至连办公台、椅都没有,更谈不上合议。在基层法庭,合议庭组成成多数是一个审判员两个陪审员组织的合议庭,陪而不审、审而不陪现象依然存在。

    4、合议期限过长。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开庭后不及时合议,在审理期限将到或督办、当事人催办时才仓忙合议,案情已记不清只是由主办人汇报,其他成员随机表态。有的合议庭成员连是否开过庭都记不清了,甚至出现判决了还没有合议的现象。

    5、合议行政化。合议庭全体成员包括陪审员具有平等权利义务,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是行政上领导关系,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实判实践中,合议庭在评议前后或评议过程中,存在向庭长、副院长、院长或上级法院请示现象,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不是认真反复合议,习惯层层请示,看领导的眼色,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功能,合议变成行政化。存在合议行政经原因,除受过去层层请示办案模式影响外,主要是合议庭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担心办错案被追究责任。

    二、推进合议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起着重决定作用。针对合议庭存在不足,笔者提出推进合议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1、设立固定合议庭制度。合议庭组成,决定案件审理结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但合议庭的组成,在实判实践中,一般由各业务庭庭长根据案件任务确定主办人后随机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很难与某一合议庭挂勾,合议庭考核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合议庭成员组成人员随意性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年度为时限,设立若干个固定合议庭,年终考核合议庭或建立考评合议庭制度。如业务庭审判人员或陪审员不足组成合议庭,可以在全院内设立若干个合议庭,院长、庭长或符合条件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根据案件任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业务素质确定具体案件审理。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新类型案件;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是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2、加强责任心,强化合议庭功能。一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是加强法官政治思想教育,培养法官的大局意识、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治理念,提高政治责任感。三是加强法官业务技能的培训。通过庭审观摩、技能竞赛、评选优秀合议庭、撰写法律论文、总结审判经验等活动,提高合议庭业务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四是开展对《合议规定》专题学习、研讨会,深入贯彻落实《合议规定》,明确合议庭职责,落实审判长责任制。

    3、严格合议期限。《合议规定》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重庭审,轻合议的习惯做法。严格执行合议期限,有利于合议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时作出合议决定,提高合议效益和质量。审判实践中,要把合议期限作为是否违反程序重要内容之一检查、评查案件,杜绝超期合议或名为合议实为“补课”现象。

    4、设立专职委员制度。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笔者建议人民法院设立专职审委委员制度,即由符合审委员条件但没有行政职务的审判委员担任。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专职审委委员从庭审、合议庭评议提前参与,并可阅卷,对合议提出指导性意见但不直接作出评议,充分发挥审判委员的指导作用。设立专职委员,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进入审判委员讨论前得到裁判,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性。即使进入审判委员讨论,专职审判委员会最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足。目前,人民法院要同人大、组织、人事等部门解决专职审判委员的任命、编制、政治级别和待遇等问题。

    5、建立评议列席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大部分院长、庭长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合议的案件往往经过庭长、院长审批,合议行政化不可能避免。建议设立评议列席制度。一是评议案件后需要庭长审批的,评议时庭长应列席参加。二是评议案件后需要院长审批的,评议时院长必须列席参加。三是合议庭交案件审委会讨论的,主办人为汇报人,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列席参加,如庭长不是合议庭成员的,庭长应一齐列席参加。四是特别重大案件,审委委员应该列席参加庭审和评议。建立列席制度,不是扩大合议组成人员,不是直接参与评议,而是直接听取合议过程,熟悉案情,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有利于指导合议庭评议案件,提高评议和讨论案件质量,总结审判经验。

    6、加强合议监督机制。一是人民法院内部要加强监督,建立专门合议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旁听案件的庭审或列席旁听评议过程,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不按合议程序评议案件要依法纠正,对违法审判要建议有关部门从严处理。二是公开合议结果,自觉接受当事人或社会各届监督。通过合议当庭坐堂审案、合议庭集体听证,提高当庭宣判率,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群众旁听案件,公开宣读合议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合议庭巡回办案,全面加强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外届监督。四是落实首问负责制和违法审判追究制度,促使合议庭成员增强办案的责任心,谨慎合议,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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