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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抗震救灾之机盗窃财物 三被告人均获刑
作者: 何斌    发布时间: 2008-08-27 1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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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趁在特重灾区北川县老城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之机盗窃灾民财物。8月2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骆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赵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德刚、骆强(化名)、赵军(化名)于2008年5月13日,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的特重灾区北川县老城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时,在寻找救人的工具之机,发现一手机店,李德刚、骆强、赵军三人进入该手机店内进行盗窃,李德刚盗得三部手机,价值3000元;骆强盗得二部手机,价值1700元;赵军盗得一部手机,价值12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于2008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赃物全部追回。

    三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德刚、骆强、赵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骆强、赵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退出所得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到地震特重灾区作案,主观恶性深,民愤极大,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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