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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设备冒黑烟 致人中毒判赔偿
作者: 王书林 陈晶晶    发布时间: 2008-08-27 14: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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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翟华森与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翟华森陪护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363元。

   原告翟华森是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员工。2004年2月,原告入住公司给其员工的福利分房,供暖设备在该住房旁边,经常有黑烟冒出。同年4月13日至20日,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同年6月8日至18日及2005年7月21日至8月4日,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两次住院。后原告以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二被告限期内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及其锅炉排出的废气与原告3次一氧化碳中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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