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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 郭立场    发布时间: 2008-08-27 14: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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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前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但刑法已打算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并建议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8月26日《新京报》)

    网络时代的来临,社会的信息化打破了时空的界限,个人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不仅给人类带来了繁荣,而且也构成了“隐私权危机”,也使隐私权的保护日益面临挑战。当今许多国家对隐私权加以专门的法律保护,可以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同其它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起步较晚,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买卖个人信息将受处罚,应该说,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这还远远不够。目前中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涉及宪法、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法律,而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诉讼法,但尚缺乏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尽快制订该法,以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虽然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各国对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模式并不相同。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如瑞士、英国、德国等国,有的国家则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置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如美国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家庭教育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1997年10月美国政府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的报告,在这篇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报告强调,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私营企业应当起到主导作用,政府支持私营部门为此而进行自我规范的努力,这种努力体现在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保护环境中。迄今为止,美国已有多个行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组织,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这些自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

    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对个人资讯隐私权的保护要求政府必须把有关特定当事人的个人资讯向当事人公开,这种公开应遵循法定程序。必须指出,政府不仅是个人信息的最大拥有者,而且在其采集、储存、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可能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前,并非意味着政府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是安全的,个人在对于信息采集毫无对抗权利,对信息的流转毫不知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无权接近的情况下,不仅不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而且实际上也存在“严重泄露”等现象。事实上,个人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中,是最容易被侵犯的。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会促使政府依法收集个人信息,而且还能采取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正确。

    个人资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必须首先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必须注意到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所以,我国应尽快确立个人资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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