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努力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作者: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后龙
发布时间:
2008-08-27 16:53:38
AD IN PAGE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指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五个与时俱进”。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通篇体现了“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而在“三个至上”中,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和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所在。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归根到底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在司法审判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为民”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始终贯穿于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的一条主线。在人民法院需要努力实现的“五个与时俱进”中,先后有七处提到了司法审判必须高度重视民意以赢得社会普遍认同的问题。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之所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占据了如此重的分量,原因在于它不仅是“人民利益至上”的直接体现,而且对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增强法院队伍素质、准确把握司法改革方向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具有有力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因此,将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作为当前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的关键所在。 一、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概念、构成要素和评判标准 社会认同理论的奠基者塔费尔将社会认同定义为:“个体认识到他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 。具体到我国的司法审判领域,社会认同度应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了解与认知状况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 从具体司法实践看,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不外乎由下列要素构成:一是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审判规则、诉讼风险、法官的判决依据等因素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二是对司法程序是否公开、正当、规范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三是对法官司法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其中包括法官的能力、作风、廉洁等多个方面);四是司法裁判结果与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契合程度。以上四类要素共同构成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综合评价体系,决定了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既然社会认同度源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评价,那么我们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种评价尤其是负面的、批评性的意见究竟从何而来。根据司法工作经验,当事人主要通过法内、法外两种途径表达自己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和评价:法内途径包括上诉、申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等法律行为;法外途径则多是通过投诉、信访、民意调查、人大代表评议、新闻传媒监督,以及近来发展势头迅猛且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舆论监督等方式实现。 了解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评价途径和方式,也就为明确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评判标准提供了直接依据。从司法的外部评价来看,这一评判标准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个案审判的满意度; 2、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满意度;3、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满意度;4、相关部门组织的民意调查显示的群众评价;5、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的整体评价;6、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数量、频率和息诉息访情况;7、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来的社会各界意见。需要提出的是,当事人对审判的满意度是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最重要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更多的是首先从当事人的评价形成对司法审判的认同度。让败诉的当事人和未兑现权益的申请执行人认同司法审判工作,既是人民法院面临的司法难题,也是人民法院争取更多的社会认同需要狠下功夫的地方。从人民法院自身的评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新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诸如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信访投诉率、执行到位率、公正满意度等体现审判效果的指标是衡量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唯有通过这些评判标准,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社会对司法的评价状况,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自身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二、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更大,要求更高,监督更严。为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完善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上花了大力气,下了大功夫,但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却没有随之水涨船高。相反,当前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各界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批评与不信任都有愈来愈强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四个并存”:即审判质量效率逐年提高与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并存;法官队伍素质日益增强与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司法不廉并存;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与人民群众难以共享改革成果并存;社会对司法期望较高与司法资源不足、司法权威缺失并存。 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现状与各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矛盾,以至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树立司法权威,要以提升公信力为着力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对此,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传统文化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人治轻法治,民众普遍缺乏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任感。时至今日,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尚未真正摆脱人治的思想观念,对法治社会建设缺乏信心,存在“唯官”、“唯上”等心理,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情不信法。 2、法制现状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当前,我国加强了对公民进行法律条文知识的宣传普及,但在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司法规则等方面的培育则相对不足。公众的司法认知程度有限与司法需求激增的矛盾,使得公众不仅难以对司法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价,而且容易加深对司法的误解和抵触。 3、社会转型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我国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在公平正义观上有较大差异。此外,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个人利益追求的无止境化,导致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义务意识普遍较弱,往往因利益诉求未获得完全实现而归罪于人民法院司法不公。 4、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我们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汲取了大量英美抗辩制度中的成分,但最终因文化上的水土不服而中途夭折;为提高诉讼效率,一度倡导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但面对受忌讼文化熏陶的中国百姓,这些刚性的判决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为保障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我们曾经强烈要求还权于合议庭和法官,但忽略了院庭长监督的必要性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最终导致了司法尺度的不统一和司法公信力的大打折扣。 5、司法民主建设不到位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表现在审判公开机制不完善,裁判文书分析说理不够,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够全面,强调了司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忽视了司法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民意和社会主流价值观,令群众不信任、社会不认同。 6、法官职业公信力不高影响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 。职业道德方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不规范、不廉洁甚至司法腐败的行为屡有发生;职业地位方面,法官薪酬待遇偏低、职业尊荣感不强,还被纳入普通公务员序列管理。因此,法官的职业公信力不高也就成为必然。 三、增强司法审判社会认同度的对策研究 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需要通过司法自身的科学性、正当性和亲民性来加以塑造。在当今的司法现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矛盾突出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应当从司法职能定位、司法运行方式、司法审判效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在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上有所作为。 1、从明确司法职能定位上增强社会认同度。司法的职能定位取决于民众的司法需求。当前,我国社会的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尤其是涉民生矛盾纠纷高发,人民群众最为强烈的司法需求就是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和政治背景下,司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定位就更加明确。因此,人民法院应将自身的司法职能定位在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上,切实履行好份内职责,不去离开司法职能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言:“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新的形势、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国情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在保持司法被动性的同时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保持司法中立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服务功能,在保持司法稳定性的同时强调司法的与时俱进,在保持司法专业性的同时坚持走司法的群众路线。这同样是明确司法职能定位的应有之义。 2、从改革司法运行方式上增强社会认同度。社会认同的前提是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改革也要充分考虑司法的群众性与社会性,积极促使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司法改革,使广大民众与人民法院共享改革成果。第一,将审判工作、执行活动全过程向社会进行全面、彻底的公开,并对当事人进行善意、负责任的诉讼指导与司法告知,采用群众看得进、听得懂的通俗语言加强裁判文书的分析与说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活动中的程序选择,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数量和范围,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第三,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传达的舆情民意,重视吸收工、青、妇组织代表群众表达的合理意见,畅通当事人投诉举报与信访申诉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建立和完善和谐司法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人性化司法意识,在审判理念上更加为民、诉讼程序上更加便民、裁判结果上更加护民,并在政策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确有困难的涉诉群众和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使当事人在得到公正的同时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进而逐步建立起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 3、从注重司法审判效果上增强社会认同度。理想的司法审判效果意味着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共同需求,意味着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一,妥善协调司法判决与民意的关系。“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人民法院只有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才能使司法判决更贴近社会和民众。但是,民意本身也有不容忽视的局限性,法官需要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过硬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来准确把握司法判决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避免因民意的局限性危及正常的审判秩序和法治规则。第二,建立健全司法审判效果考评机制。加大体现“两个效果”的指标在整个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办案法官及其所在部门立功受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促使法官更加注重“两个效果”的统筹兼顾。第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制定针对典型类案并尽可能详尽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逐步取消案件内部请示等有碍审级监督的制度,明确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标准,统一不同法院之间的司法尺度。第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坚持“民事案件多调解、行政案件多协调、执行案件多和解”的基础上,完善诉讼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为保障”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普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诉讼程序。 4、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上增强社会认同度。实现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是桥梁和纽带,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第一,树立法官的亲民形象。教育和引导法官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和人性化司法理念,使法官在心中装着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第二,强化法官的群众观点。坚持将加强专业培训与强化实践锻炼并重,组织法官深入基层、了解社会、体察民情,进而精通人情事理、熟知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群众工作能力,使司法裁判结果实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第三,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以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建设,从细节上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提升法官的人格力量和文化品位,努力养成人民法官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工作与生活作风。第四,维护法官的清廉形象。创新廉洁司法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司法权力的内控机制建设,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第五,增强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的职业化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但是,仅仅精通法律知识的“精英”是不可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全方位司法需求的。因此,职业法官的选任应当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合型、从学历型向能力型的转变,把那些能力全面、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即对法律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既掌握法律精髓又熟知社情民意的审判人员选拔到职业法官队伍中,并给予其崇高的地位和优厚的物质待遇以及用法律、制度作为坚强后盾的职业配套保障。 5、从优化司法外部环境上增强社会认同度。第一,正确处理依法服务大局与严格职能定位的关系。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方面应有所为有所不为,脱离司法职能去从事所谓的“服务”不可取,脱离大局、孤立办案的单纯法律至上观念同样不可取,坚持依法独立审判、适当延伸司法职能、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同才是实现法治与政治并重的正确方向。第二,正确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人民法院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的和谐是整体的、全面的和谐,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态度必须坚决,以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为代价、片面追求或迎合不良的社会评价及个人的非法利益诉求必须坚决反对。第三,正确处理自觉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在畅通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吸收舆情民意的基础上,坚决防止新闻媒体为了片面迎合大众影响和干预人民法院独立办案;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不实宣传作出迅速及时的回应,避免不恰当的新闻舆论误导公众。第三,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力量,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的很多功能和作用是法官无法替代的。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需要律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既要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建立必要的“隔离带”以保障司法廉洁,又要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常沟通交流的机制与平台,使法官与律师共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以尊重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履职行为来共同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