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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坚持司法为民方能显现司法的权威
作者: 程计山    发布时间: 2008-08-27 17: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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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司法为民是实际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空洞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一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二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期待。三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期待。四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期待。

    司法机关的权威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之外,从其自身而言,就在于如何赢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尊重:唯其裁决的合法性、正当性得到社会公众普遍的认可,方能发挥出在诸多社会利益冲突中定分止争、减缓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方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社会长久的和谐与稳定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唯有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方能够赢社会大众的认可与尊重,方能够发挥出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

    首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就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般说来,社会利益的既包括立法机关立法时的第一次分配,还包括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进行再分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利益调整的变革时代,在社会快速的变革中,一些社会纠纷和矛盾必然地会集中到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裁决实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的合法性、正当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情势下,既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又为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社会改革过程中,一些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不但未能随着社会的进步,由于合法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生活水平反而有下降的趋势,甚至其生活、生存的底线都受到了挑战。尤其是像农民工薪金不能及时保护,一些农民因违法、违规拆迁而失去了生活保障,等等。事实上,这些弱势群体利益的失衡,不仅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进而我们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首先应当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只有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及时保障之后,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够得以保障,司法的权威才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还应当矫正程序正义方面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律师制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我国法治进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一般地说,律师除以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外,其往往更侧重于诉讼中攻、防技巧,在事实上将法庭变成了律师之间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从而既对我国诉讼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普及率不高、律师之间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更是参差不齐的社会环境中,普通社会公众尚请不起律师或者请不起知名律师的情况之下,如何矫正因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方面的差距,对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从的合法权利变显得尤为重要了。

    事实上,即便是在提供“程序正义优先”的英美法系国家中,也并不是任由双方律师将法庭作为其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是,对弱者同情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之一,法官自身的社会良知在一定程度上将会矫正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破坏;二是,法律本身也赋予了法官(陪审团)一些权力如释明权、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权等等,以避免过于偏重程序正义而对实质正义进行根本的破坏。因此,在我国律师制度自身亟须完善的情况之下,我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就更应当注意对所谓程序正义的矫正,一是要求法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应当对弱者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从而防止片面讲究程序正义而对弱者进行到司法伤害;二是应当不断完善释明权等一系列制度,切实保障弱者的权力,通过各种方式对以程度正义为名而可能对实质正义造成的伤害予以矫正。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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