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刚入住,就有人打电话问房子要不要卖;怀孕没多久,就有推销孕婴用品者短信“拜访”;考试落榜后,第一时间是各种录取和培训通知书的“慰抚”;正在工作时,会有电话问询保险事宜……个人信息泄露正日益严重地妨碍着公众的正常生活,成为一大公害。在现实的需要面前,新提交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打出了一记重拳,的确是大快人心。 然而,就法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固然是最为严厉的手段,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却无法对付那些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在刑事责任的重拳之余,还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内的“组合拳”,才能发挥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最大功能。因此,我们在为个人信息即将纳入刑法保护叫好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个人信息民事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关注。
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的重要内容。我国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于司法解释之中,最初是将其归入名誉权进行间接保护,而后又将其独立出来单独加以保护。不难发现,民事法律对隐私的保护,在立法上个别、零散,位阶不高。在侵犯普通人隐私权构成要件上,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定,比如侵害隐私权加上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条件。在个人信息价值越来越凸显、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导致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的现实面前,应当加大并完善对隐私权的民事保护。
个人信息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隐私,也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对象。在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面前,在强势的商家面前,作为公民和消费者,个人有时又不得不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将无法享受公共及商业服务。因此,加强对信息搜集和持有者的行政管理,无疑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很多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是由掌握公共个人信息者不负责任或者追逐利益的结果。据悉,在业已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的行政责任。在刑法发出保护个人信息的威严声音之后,期待这部法律尽快出台,发挥其行政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