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劳动争议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懈怠工作被“炒鱿鱼” 索要天价赔偿被驳回
作者: 谷子    发布时间: 2008-08-28 15:40:4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因消极怠工,业绩不佳,原告彭元芬被从部门经理降职为普通文员。但彭却对岗位调整不服,拒绝移交工作,还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单位——重庆锦艺硅材料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经济赔偿金、额外工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8000余元。8月26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彭元芬的诉讼请求。

    原告彭元芬2005年12月应聘到被告重庆市锦艺硅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艺硅材料公司)工作。2006年7月,彭被任命为公司行政部副经理。2006年8月,原、被告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2006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因生产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被告可以随时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及内容;若原告彭元芬认为不适应被告所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约定。2007年1月,被告锦艺硅材料公司按照国家标准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并每月足额支付原告彭元芬工资2087元。

    但好景不长,日复一日的重复劳动使得彭元芬心生厌倦,工作中懈怠偷懒,工作绩效也每况日下。2008年2月,被告与原告彭元芬谈话并提出将彭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员,但彭却坚决要求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方才同意调整岗位并拒绝移交工作,对被告的日常生产造成很大影响。被告无奈,邀请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原告自知理亏,在2008年3月4日办理了工作移交,被告也于当日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炒鱿鱼”后的彭元芬心存不满,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4月,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311.77元。但原告认为该裁决没有完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决定与被告锦艺硅材料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额外工资、经济损失、经济补偿标准2倍以上的经济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429.02元。

    重庆云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对原告的岗位进行确定,被告将原告从行政部副经理调整为文员,是被告行使企业管理职权的正常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拒办移交手续,影响到被告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劳动纪律。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理由成立。故原告要求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失去工作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同样不予支持。云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彭元芬的诉讼请求。



编辑: 高方圆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免费整容为医院代言3年 术后病变起诉美容医院 ·上海网络团购第一案:销售商被判全额赔偿
·一女持假公章汇款 北京农商行把关不严成被告 ·婚宴标准降低顾客拒不埋单 酒店自担部分损失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 虽有协议也属无效 ·婚介报酬遭爽约 “红娘”一气告“张生”
·雪灾压塌仓库致货物毁损 仓储公司应予赔偿 ·真茅台飞机托运成假货 运输公司偷梁换柱被判赔
·银行开白条打官司被起诉 被判支付7.8万代理费 ·乘客被挤摔伤 公交公司担责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