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王胜俊院长全面阐明了“三个至上” 的司法理念。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也给司法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作为司法第一线的人民法官,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必须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司法理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人民法院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机械地办案;应当树立本土的、合乎国情的、人文的、现代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能盲目地、一知半解地崇尚西方法治理念;应当“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
法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应当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密切关注中国社会状况和国情,培养对本土法律素养的积淀。法官审理个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应民意,以最大限度捍卫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司法需求。通过个案的审理、对个案的精辟阐述,从法理的角度讲明判决的“自由心证”,给民众一个通俗易懂的明白道理,消除民众对法律的疑惑和误解。这是司法民主的表现,是法官在精通法理的基础上,将“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标准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卓越技巧体现。
严格执法可以但不必然达到人们守法的目的,但是肯定不能使法律获得应有的公信力,不能使司法审判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同度,不能达到法律内在的精神价值在人们心中得以体现而被忠诚和信仰的目的,而这一目的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一个法律非要达到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得以遵守的时候,多少会让人感觉到它的尴尬,说明人们并不忠诚与信仰它,它也不具有公信力,不具有社会认同感。法律应该给百姓带来权益,应当带来他们内心所渴望的公正这一感情上所需的满足。
法律,应当让民众感觉到便利、实用。当民众感觉到实用、便利时,就能够切实增强社会安全感,就能感觉法律的作用和被法律保护,才会对执法者从内心产生尊重,从而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打击刑事犯罪、调解民商事行政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法律于民众应当是亲善的、实用的、便利的,而不应当是神秘的、麻烦的、狰狞的。人民法院应当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以此践行“三个至上”司法理念,捍卫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