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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群众,是人民法官的无悔选择
作者: 李晓梅    发布时间: 2008-08-29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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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决定了人民法官是党以司法途径联系群众的纽带,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奉献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人民法官发挥这三方面的作用都离不开群众路线的统领。

    首先,“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官承载着密切联系群众的使命,贴近群众成为当代法官必须履行的职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奋斗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推陈出新的创新过程,必然会面对许多复杂的局面和前所未有的矛盾。人民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肩负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树立强烈的群众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其次,“人民性”也决定了人民法官和人民群众须臾不可分离。人民法官的服务对象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必须以群众的满意度和是非观作为衡量审判工作优劣的依据。从事过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大都有这种体会:一些看上去社会影响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即便可以有多种法律上合理的选择,但真正符合绝大部分群众是非观的意见往往会成为生效的裁判,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如许霆案、刘涌案、邱兴华案等。这说明司法工作必须树立群众意识,只有群众认可了、接受了、满意了,法律的实现才具备现实可能性,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充足接纳的土壤。

    第三,“法律性”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官在进行司法实践时必须走群众路线。法治不是几个法学精英的事业,也不是执法阶层的专利,法治是全社会、全民族的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法治的进步不可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支持而独自前行。考量大多数群众的意见,赢得最广泛的互动是法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践行者的人民法官,要想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就只有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社会,向群众学习解决纠纷的经验,做解决群众问题的行家里手,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走近群众,是人民法官的无悔选择。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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