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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路线满足群众司法新需求
作者: 李青春    发布时间: 2008-08-29 08: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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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发言时强调指出:“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要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特别强调在坚持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同时,更应关注司法的大众化。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司法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寻求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纷争的基本途径,司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社会群众对司法的期盼也日益强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明确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具有人民性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现实出发,重视和关注群众的司法新需求,重视社会群众的司法感受,重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有机结合,更加自觉地把群众观念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既符合了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特殊规律。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应把握以下环节:

    在诉讼模式设计上要体现现实针对性。既要发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又要避免法院大包大揽,包打天下,要在与我国诉讼体制不相冲突的前提下选择适应我国国情和满足群众需求的诉讼模式。针对基层群众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的状况,加强法官的阐明义务,指导诉讼程序进行,保持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正或催促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保证诉讼群众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在诉讼效果把握上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相融合。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不能形而上学地理解法律,更不能曲解或歪曲法律的意旨;在判断法律效果的同时,应当注意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当事人各方处于尖锐对立状态时,应当多做沟通、协调工作,力求彻底、有效地解决争议,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诉讼机制完善上要积极为群众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便利。针对大量的纠纷小额的、简单的特点,健全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及时解决纠纷,保证纠纷解决的低成本和高效率;完善司法与社会大调解机制、行政解决纠纷机制相整合,改善司法解决纠纷的效果,使司法与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有机衔接、彼此支持的良性状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为具有特定情形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规定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一定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提示诉讼风险等,保证普通群众能够方便地"接近正义"。

    在审判作风改进上要体现践行群众路线主动性。从现实情况看,司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仍然存在着被忽视、不到位的现象,有不少法官不愿意做过细的群众工作,许多纠纷案结事不了。在司法实践中要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所从事的各项审判执行活动中,时刻注意法官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做到谦逊、文明、庄重、不偏不倚、刚正不阿,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对法官法院的信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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